我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多方惠民

2008-8-25

 今年,我市以积极争取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试点城市为契机,新出台了《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大幅度提高了原有统筹标准和报销比例,并推出了多项惠民政策,使参保人员个人所承担的医疗费用得到进一步降低,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细则》规定,凡我市城市居民在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原有个人缴费金额和省、市两级财政拨付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中央财政拨付的每人每年40元,从而使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0元(学生120元),增加到现在的每人每年190元(学生160元)。这使我市的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得到了有效的扩充。在此基础上,对报销比例和金额也进行了大幅度的提高,将原来的报销比例由35%一50%,提高到现在的55%一75%,最高报销金额由原来的2.6万元,提高到现在的4万元。

 《细则》同时对学生、幼儿、低保人员和连续参保者也作出了多项新的优惠规定。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及幼儿因意外伤害的急诊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1000元;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和幼儿因意外身故的,将一次性给付2万元补偿金;连续缴费每满三年,未享受过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居民、学生和幼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将提供免费体检一次,标准控制在150元以内;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及学生连续缴费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减少5%;对低保家庭的儿童和学生、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住院医疗费用核销时,个人负担比例减少5%。(丁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