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23-02-10 21: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及将公司注册地变更、迁建到本市的项目,自建成投产五年内,所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及其附加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奖励中部分用于企业 29 科技创新研发投入。

对品牌商贸物流企业,在本市建设河西走廊商贸物流枢纽项目且设立公司的,建成运营后,所缴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附加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三 年给予 50% 奖励。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用于研发支出。

在本市注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国民 营企业 500 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 30 位的总部企业,除享受甘肃省政策外,自实际产生地方留成税 收年度起三年内,给予 100%、70%、50%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