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11 12: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在省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省级政府奖励。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二、奖励条件

(一)        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规定和规划要求,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

(二)        须是《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实施后引进的项目;

(三)        奖励对象为省外、国(境)外企业在我省新投资项目;省内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或利润再投资,投资总额达到奖励条件的项目;

(四)        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承诺经营期限不少于 10 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招商引资项目(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五)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2 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 5 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涉及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或开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六)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奖励范围

自《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实施以来,省外内资企业来我省投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国(境)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符合最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投资额达到奖励条件且投入运营的项目,以及落户我省的跨国公司总部及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可申报奖励资金。根据我省的产业发展方向,优先奖励下述项目:

(一)        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仓储物流、技术研发中心、金融保险、地区总部、会议展览、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养老、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项目。

(二)        农业产业化项目,包括戈壁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物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现代化种子种苗研发繁育基地与工厂化育苗、中药材种植加工、设施农业、休闲农业等项目。

(三)        新型工业项目,包括油气钻采装备、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有色金属、高端真空装备、新能源装备、电工电气、高档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智能制造、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以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四、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 号)确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奖励。对落户我省的跨国公司总部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

项目,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评审委员会按其贡献,研究提出奖励金额。

五、奖励项目认定

(一)        项目投资额认定。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经营后,项目单位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定的资产总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向项目所在地市州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认定。市州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书。

(二)        项目投产开业认定。项目单位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为依据,向项目所在地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投产或开业进行认定。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书。

六、奖励申报程序

(一)        成立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评审委员会。省商务厅厅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合作局。

(二)        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或开业后,项目单位如实填写《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申请表》。

(三)        项目单位将《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申请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项目所在地市州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以下材料须同时报送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1、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环保评估批件等);

2、      项目合同;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4、      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及项目投产开业证明;

5、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出具的证明;

6、      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7、      项目财务报告;

8、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9、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        项目所在地市州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市州政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奖励资格予以认定。市州政府以正式文件将奖励资格认定情况、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省经济合作局。

(五)        收到市州的申报材料后,省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具有较强评估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独立的第三方核查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报告。

(六)        省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以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报告为基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提出奖励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七)        公示期结束后,省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联合行文上报省政府。

(八)        经省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市州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按规定时间拨付至项目单位,拨付时要求项目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九)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州应在每年 10 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省经济合作局。

七、奖励资金来源

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资金列入省级年度预算,不足部分下年弥补。

八、附则

(一)        
各级政府、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        省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申报招商引资省级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核论证的重要依据。

(四)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