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19 15: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峪关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保障粮食安全,管控生产布局,起到有法可依。为进一步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重大制度性安排,既是一件关系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大事,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为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与保护,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及设施长久完好,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二、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依据是什么?

依据《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农牧计发〔2018〕 1号)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试行)》进行划定。

三、《办法》的管护范围有哪些?

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总面积11460.36亩,全部为玉米生产功能区,划定范围涉及全市三镇14个行政村(不包括河口村、安远沟村、断山口村),共计34个片块、266个地块。其中,新城镇6437.93亩、峪泉镇1402.32亩、文殊镇3620.11亩。全市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均适用《办法》。

四、《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市三镇农户及市农业农村局、市郊区工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城执法局、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等相关职责部门。

五、管护职责有哪些?

《办法》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明确了市、镇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以及直接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完善了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责任体系。同时,按照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建、粮食、电力等部门的各自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工作内容,避免多部门交叉管理造成矛盾,提高管理效率。《办法》规定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负总责;镇政府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义务。

六、管护内容是什么?

明确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标准,不得改变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用途。市政府制定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应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衔接资金、融合资金等项目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在符合立项条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明确了粮食生产功能区在农田设施、耕地质量、生产技术、服务体系等方面的符合标准和数据管理、标志牌等工作要求。

七、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是什么?

明确粮食生产功能区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除农业设施用地外,征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予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作物和挖塘养殖水产。同时,列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相关文件: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