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仲裁委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嘉峪关市仲裁委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嘉峪关仲裁委员会 | 嘉峪关仲裁委员会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仲裁收费(包括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 | 非营利性 | 仲裁 | 争议金额(元) 受理费(元) 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5%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3%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2%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1%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25% (一)案件处理费按照实际支出收取。 (二)特殊情况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 1.各类权属登记及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等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登记标的物价值或者合同标的额计算。2.仲裁请求为转移标的物占有但不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争议,仲裁费用以标的物价值为计算依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仲裁请求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交付文件资料,提供证书等材料,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 4.其他没有争议金额或者无法确定争议金额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仲裁费用: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当事人;2.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3.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 | 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财政厅 | 《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2023〕537号)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核准白银、天水、嘉峪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6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