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08 09: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法制办

  第一条 为缓解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为帮助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而提供的短期资金。转贷基金仅限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由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信保中心)负责转贷基金的审核、核准、运营工作。

  第四条 信保中心负责建立和完善转贷基金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自觉接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监督管理委会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信保中心与合作银行就转贷基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资金。

  第六条 首期设立转贷基金500万元—1000万元,从担保资金中调剂,待条件成熟后,根据转贷基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由市财政补充资金逐步增加基金规模。

  第七条 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转贷基金支持企业应为在嘉峪关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导向。凡列入淘汰或限制产业范围的企业不得使用转贷基金;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无欠薪情况,具有正常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查封案件;

  (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会议确定需要帮助转贷的企业。

  第八条 单笔转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转贷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的企业需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按企业收到借款至企业将转贷资金全部归还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按0.4‰/天收取。借用企业逾期不还的,对拖欠金额,按日2倍收取资金占用费,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转贷基金使用费,除了用于支付转贷基金管理机构日常办公的相关费用外,剩余部分统一结转为转贷基金或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运作流程

  (一)申请。企业按照合作银行相关程序要求,在银行贷款到期日之前20个工作日以上,向合作银行提出使用转贷基金的书面申请。

  (二)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使用转贷基金的,由企业持合作银行函件、银行贷款借据复印件等资料向信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信保中心审核、核准。

  (三)办理。同意借款的,由信保中心将借款从转贷基金专户汇入合作银行的指定账户,合作银行原则上应在收到转贷基金当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

  (四)收回。合作银行完成转贷后应及时将转贷企业借款足额划转转贷基金专户,确保资金封闭运作。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