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内部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4-08-22 10: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法制办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有效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部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范围内各行政单位起草的请求市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各单位准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请求我办审查的,使用本制度。第四条 审查备案科在接到领导批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并联系起草单位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六份;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一份;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审查备案科在收齐有关规范性文件资料后,负责将文件送审稿(复印件)送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各科室各一份进行审核修改。各科室应当在收到文件送审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审查备案科负责汇总审核修改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在审查中,如发现规范性文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征求的,或文件质量不高、语句不通、错别字较多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起草部门对我办要求重新起草的文件,在30日内未完成重新起草工作的,不再审查。

  第七条 审查备案科在文件审查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争议不大的,应及时与起草部门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如问题较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再上报审查。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进行内部讨论,必要时可邀请起草人员、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 审查备案科综合相关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后,经与起草部门协商一致,认为内容完善合理、无违法情形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办领导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审议发布。如内容违法无法与起草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向市政府提出不予通过的意见和理由。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后,审查备案科应及时与政府文档科联系,在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