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确定的目标任务,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甘肃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99号)要求,在2014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2016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分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承担由本部门起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负责对全市的清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二、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作重大修改或已被废止、宣布失效的;
3、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应当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的;
4、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但未及时废止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有效期已满且未经原发文单位重新公布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
2、不适应当前行政管理实际,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规定仍然适用的,应当继续有效。
三、清理程序
(一)市政府各部门对照需要清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表),依据本部门职责,按照清理标准,提出清理意见,将清理结果(包括保留、废止、修改的文件目录)以正式文件于9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三)根据清理结果,对确需修改的,由原起草部门或现实施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按原发文程序进行修改;对废止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名称,采取不同方式在网站或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凡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联系人:
薛胜利 联系电话:6328210
附表1:规范性文件初审意见反馈表
附表2: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及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