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建设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5 10:47 浏览次数:

各监管分局(所)、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等规章和文件,为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气瓶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充装企业尽快建立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确保合法合规充装,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气瓶的充装、使用、检验和报废各个环节实施动态监管,消除气瓶安全隐患,确保2021年年底前全市液化石油气瓶、CNG气瓶、LNG气瓶、工业气瓶气体充装单位100%建立并投入运行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现对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建设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的有关要求,我市16家气体充装单位、4家气瓶检验机构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已与山东朗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气体充装质量追溯监管系统平台对接完成。目前,全市2400辆出租车、公交车、私家车、小货车使用的气瓶加贴电子标签,并实行扫码加气;5CNG加气站和3家工业气体生产充装站已建成投入使用,数据上传平台;3LNG加气站正在完成系统的对接调试中。

二、检查时间及主要内容

(一)检查的时间

202186日至11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6日至831日)企业自查阶段。各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保障社会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认真履行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做好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阶段(91日至1115日)检查阶段。各监管分局(所)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等规章和文件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为年底数据对接省平台打好坚实基础。

第三阶段(1115日至1130日)总结提高阶段。各监管分局(所)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措施。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车用气瓶全部实施扫码加气,所有CNG车用气瓶充装设备应具备“刷卡上岗、自动识别、封枪联锁”功能,全部进入平台监管系统,外地车辆实行扫车牌加气。

2.液化石油气站、工业气体充装单位于91日起实施“封枪联锁”功能,杜绝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过期瓶和报废瓶的非法充装;LNG充装单位于2021111日前务必完成系统建设和对接使用。届时,全市所有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无电子标签气瓶,对充装的气瓶及时上传平台。所有气瓶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加贴电子标签的液化石油气瓶和工业气体气瓶,所有流入市场使用的气瓶要能追溯并可扫出相关信息。

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除扎实做好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外,车辆要全部加入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4.气瓶检验单位要与市局气瓶质量追溯平台对接,要加强数据整合、共享与互通,及时将所有气瓶检验的数据整合到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气瓶充装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实时监督。

三、检查要求

1.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嘉市监发[2020]368)要求开展自查,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有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螺丝瓶”。充装单位检查发现的超期未检气瓶应及时送检;检查发现的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螺丝瓶”应自行或送至气瓶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登记机关报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202161日起购置燃气气瓶,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要求制造单位在气瓶封头上凹印本充装单位的标志,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的,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不得进行充装。

2.各监管分局(所)严格按照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嘉住建发〔2021357号)及市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嘉市监发〔2021167号)要求,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CNGLNG加气站、工业气体充装站及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为主体,严查违规充装、违规使用行为。从91日起对液化气瓶充装站,CNG加气站,工业气瓶充装站未按要求充装的一经发现将严肃依法做出处理。严格执行达到使用年限气瓶的强制报废制度,预防因充装、使用和检验质量引发的气瓶安全事故。

3.所有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202191日前完成充装信息平台建设并与市局监管平台对接,未按期建成充装信息平台的不得进行充装作业。

4.各监管分局(所)要结合辖区内气瓶安全监管实际,认真研究并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建立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在破解“老大难”问题、治理顽疾上取得突破。

5.市局结合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强化任务措施落实。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持作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按要求进行自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问题突出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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