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受侵害 12345热线快速督办

发布日期:2022-08-12 09:4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日报

8月1日,市民桂女士在申请享受工伤待遇时,被用工单位甘肃精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劳务公司”)以其须放弃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为条件,换取桂女士在《工伤待遇申领表》上加盖公司印章……面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大数据中心热线科迅速将该案转交市人社局并督办。

据了解,2021年4月,桂女士在精工劳务公司承建的我市某工地整理材料过程中,右脚不慎扭伤,经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右外踝撕脱性骨折。同年8月17日,市人社局出具《嘉峪关市职工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桂女士为工伤。今年7月21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嘉峪关市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称,经鉴定,桂女士伤情达到伤残十级。

随后,桂女士向市人社局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要求,桂女士须在《工伤待遇申领表》上加盖劳务公司的印章,工伤保险基金方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当桂女士来到劳务公司盖章时,对方却要求桂女士在一份拟好的《工伤事故赔偿保证书》上签字,否则公司不予盖章。不明就里的桂女士在这份保证书上签了字。事后,一名熟悉法律的亲属告诉桂女士,该保证书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桂女士当即向劳务公司索回这份保证书,对方遂拒绝在《工伤待遇申领表》上加盖公司印章。

无奈之下,桂女士拨打12345热线反映情况。12345热线将该案转交市人社局并督办。8月9日,记者看到这份《工伤事故赔偿保证书》中约定,经桂女士申请,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包含对桂女士所有赔偿,桂女士领取上述费用后,自愿放弃赔偿其他费用的权利;桂女士不再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与公司无任何法律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桂女士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上述补助金后,劳务公司还应向桂女士支付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该公司以盖章为条件,逼迫劳动者放弃自己的权利,显然侵害了桂女士的合法权益。”市大数据中心热线科科长娄鲁说。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社局社保科的工作人员张俊锋。张俊锋表示,劳务公司此举侵害了桂女士的合法权益,但该保证书不影响桂女士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即便不在《工伤待遇申领表》上加盖公章,桂女士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同样可享受到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目前,桂女士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张俊锋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建议劳动者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和用人单位私下和解,签订对劳动者不利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