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日期:2023-12-27 17: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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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本标准合计456项;

2.本标准“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中,处罚结果中裁量幅度内罚款最高额、最高期限、最高倍数等包含本数,其余均不包含本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医疗服务类(195项)

(一)人员管理(28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15项)  …………………………………………………………………………(18

B.《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6项)……………………………………………………………………………(27

C.《护士条例》(6项)……………………………………………………………………………………………(30)

D.《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项)……………………………………………………………(34)

(二)机构管理(19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6项)……………………………………………………(35)

B.《医疗机构管理条例》(7项)…………………………………………………………………………………(39)

C.《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6项)……………………………………………………………………………(41)

(三)技术管理(91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注册管理暂行办法》(5项)  …………………………………………………………………………………(45)

B.《人体器官移植条例》(1项)…………………………………………………………………………………(48)

C.《医疗质量管理办法》(6项)…………………………………………………………………………………(49)

D.《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1项)……………………………………………………………(52)

E.《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7项)………………………………………………………………………(52)

F.《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6项)………………………………………………………………………………(56)

G.《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1项)……………………………………………………………………………(59)

H.《处方管理办法》(3项)………………………………………………………………………………………(59)

I.《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6项)……………………………………………………………………(61)

J.《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6项)………………………………………………………………………(64)

K.《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1项) …………………………………………………………………………(68)

L.《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5项)………………………………………………………………………(78)

M.《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3项) ………………………………………………………………………(81)

N.《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项)…………………………………………………………………………………(88)

O.《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5项)……………………………………………………………………………(90)

P.《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3项)………………………………………………………………(93)

Q.《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项)……………(95)

(四)血液管理(45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4项) …………………………………………………………………………(101)

B.《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6项)………………………………………………………………………………(104)

C.《血站管理办法》(5项)………………………………………………………………………………………(113)

D.《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9项)………………………………………………………………………………(115)

E.《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项)…………………………………………………………(119)

F.《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10项)……………………………………………………………………(120)

(五)精神卫生管理(12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12项)……………………………………………………………………(125)

二、传染病防治类(122项)

(一)传染病防治管理(27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8项) …………………………………………………………………(132)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9项)…………………………………………………………(144)

(二)交通卫生管理(2项)

A.《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2项) …………………………………………………………………………(151)

(三)艾滋病防治(15项)

A.《艾滋病防治条例》(15项)…………………………………………………………………………………(153)

(四)消毒管理(9项)

A.《消毒管理办法》(9项) ……………………………………………………………………………………(162)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9项)

A.《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项) ………………………………………………………………(168)

B.《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5项) ……………………………………………………………………(169)

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项)………………………………………(172)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16项)

A.《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16项)…………………………………………………………(173)

(七)疫苗管理(12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12项)……………………………………………………………………(182)

(八)性病防治(1项)

A.《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项) ………………………………………………………………………………(190)

(九)医疗废物管理(28项)

A.《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1项)………………………………………………………………………………(190)

B.《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7项) ………………………………………………………………(205)

(十)健康相关产品(3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项) ……………………………………………………………………(208)

B.《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1项) ………………………………………(210)

三、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类(8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项)………………………………………………………………(212)

B.《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项)……………………………(214)

C.《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项)……………………(215)

四、职业卫生类(100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3项)…………………………………………………………………(219)

B.《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9项) ……………………………………………………………………(249)

C.《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6项) ……………………………………………………………………(254)

D.《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9项) …………………………………………………………………………(257)

E.《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3项)………………………………………………………………(262)

F.《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8项) …………………………………………(269)

G.《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0项)…………………………………………………………(274)

H.《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项)…………………………………………………………………………(279)

五、放射卫生类(11项)

A.《放射诊疗管理规定》(10项)………………………………………………………………………………(280)

B.《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1项)…………………………………………………………………(285)

六、环境卫生类、学校卫生类(20项)

A.《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2项) ………………………………(286)

B.《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项) …………………………………………………………………(296)

C.《学校卫生工作条例》(2项) ………………………………………………………………………………(301)


一、医疗服务类

 

(一)人员管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以下罚款

严重

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首次发现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

警告

较重

再次发现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导致患者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3.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

警告

较重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患者人体损伤相当于伤残程度八至十级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患者人体损伤相当于伤残程度五至七级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患者人体损伤相当于伤残程度一至四级的,或造成死亡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三年内,又因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而造成患者伤残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

警告

较重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再次发生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行为的,或影响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对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对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五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5.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

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造成三、四级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医疗过错(失)行为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医务人员;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

较重

造成三、四级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医疗过错(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或者造成患者轻伤;或者造成患者三到七级伤残,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医务人员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医疗过错(失)行为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或者造成患者一到二级伤残,承担次要责任的医务人员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医疗过错(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或者造成患者重伤;或者造成患者一到二级伤残,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

吊销其执业证书

该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停业整顿后二年内又造成医疗事故,且医疗机构医疗过错(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7.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活的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为牟取利益泄露患者隐私,严重影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活的;涉及泄露30名以上患者隐私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他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他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0.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1.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为一万以下的;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一般不良后果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为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较重不良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为三万以上的;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两次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2.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3.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导致患者人身伤害,或其他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造成医疗事故严重人身伤害等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4.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八条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重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严重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两次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15.非法行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医师行医时间 1 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以上五以下罚款

一般

非医师行医时间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较重

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上的;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等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两次以上非医师行医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B.《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现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警告

一般

发现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直至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

2.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首次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警告

一般

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直至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

3.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首次发现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警告

一般

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直至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

4.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警告

一般

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时未报告并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时不按照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有谎报、瞒报行为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直至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

5.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首次发现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发现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直至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6.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C.《护士条例》

1.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警告

一般

护士配备数量低于护士配备标准数额但在配备标准数额80%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护士配备数量在护士配备标准数额80%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2.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警告

一般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变更或注册延期手续继续在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或涉及人数在6人以下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变更或注册延期手续继续在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涉及人数在6人以上的

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警告

较重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4.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警告

较重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5.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泄露患者隐私,尚未造成后果的

警告

较重

泄露患者隐私,严重影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活的,或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为了牟取利益而泄露30名以上患者隐私,严重影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活,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6.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尚未影响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的

警告

一般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再次发生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或对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五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或对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D.《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的

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时间1个月以下的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500元以下罚款

对外国医师

没收违法所得, 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对外国医师

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时间3个月以上的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外国医师

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机构管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 1 个月以下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倍以上十倍以下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的;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等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两次以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伪造、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万元以上万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二倍以上十五以下罚款

严重

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所得不足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一般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所得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较重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违法所得不足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违法所得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违法所得不足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一般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违法所得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较重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6.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再次发现有该行为,拒不整改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着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B.《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3.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较重

超过限定期仍未校验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5.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裁定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6.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任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任用 2 名以上 5 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任用 5 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一年内再次发现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7.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

一般

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他后果的

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C.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1.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限期整改

一般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投诉管理混乱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投诉管理混乱的

限期整改

一般

投诉管理混乱,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投诉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限期整改

一般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限期整改

一般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限期整改

一般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限期整改

一般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技术管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1.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1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1个月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2.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1个月以下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1个月以上的

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执业证书

3.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开展执业活动1个月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开展执业活动1个月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

法律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裁量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裁量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4.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1个月以内的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1个月以上的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5.中医诊所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法律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给患者造成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B.《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1.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法律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交易额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交易额8倍以上8.6倍以下罚款,撤销相关诊疗科目

一般

医疗机构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交易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交易额8.6倍以上9.4倍以下罚款,撤销相关诊疗科目

较重

医疗机构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交易额9.4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撤销相关诊疗科目

C.《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1.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且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仍有6项以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不改仍有6项以上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逾期不改仍有6项以内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逾期不改仍有6项以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裁量标准

参照本条其他项的违法情形及后果执行。

D.《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

法律依据: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

责令限期整改

一般

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逾期不改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1.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买卖配子、合子、胚胎1例的

警告,罚款1万元

一般

买卖配子、合子、胚胎2例的

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较重

买卖配子、合子、胚胎3例以上(含3例)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实施代孕技术1例的

警告,罚款1万元

一般

实施代孕技术2例的

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较重

实施代孕技术3例以上(含3例)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3.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的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1例的

警告,罚款1万元

一般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2例的

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较重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3例以上(含3例)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4.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1例的

警告,罚款1万元

一般

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2例的

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较重

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3例以上(含3例)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有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但档案不全、不规范的

警告,罚款1万元

一般

未建立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的

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较重

未建立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或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严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擅自销毁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的

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6.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技术质量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不合格的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有1项技术质量不合格项的

警告,罚款1万元

一般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有2项以上4项以下技术质量不合格项的

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较重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有4项以上技术质量不合格项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7.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其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裁量标准

参照本条其他项的违法情形及后果执行。

F.《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1.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1例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警告,罚款3000元

一般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2例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3例及以上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2.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向医疗机构提供1份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警告,罚款3000元

一般

向医疗机构提供2份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向医疗机构提供3份及以上未经检验的精子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3.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1份精子的

警告,罚款3000元

一般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2份精子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3份及以上精子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4.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有供精者档案但档案不全、不规范的

警告,罚款3000元

一般

未建立供精者档案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未建立供精者档案或供精者档案不健全,严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隐匿、销毁供精者档案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5.人类精子库中精子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经评估机构检查,精子库中精子质量不合格项为1项的

警告,罚款3000元

一般

经评估机构检查,精子库中精子质量不合格项为2项以上4项以下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经评估机构检查,精子库中精子质量不合格项在4项以上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6.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裁量标准

参照本条其他项的违法情形及后果执行。

G.《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1.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法律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裁量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H.《处方管理办法》

1.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3名以下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数量30张以下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1个月以下的

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3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数量30张以上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1个月以上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1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

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2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使用3名以上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1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I.《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警告

一般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10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10个以上50个以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50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销印鉴卡

2.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规定保存或登记的处方的

警告

一般

未依照规定保存或登记的处方10张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照规定保存或登记的处方10张以上50张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依照规定保存或登记的处方50张以上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销印鉴卡

3.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

警告

一般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在10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100个以上50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500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销印鉴卡

4.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警告

一般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在3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在30个以上8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在80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销印鉴卡

5.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警告

一般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10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00个以上20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200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销印鉴卡

6.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

警告

一般

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J.《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1名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10张以下的

警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1名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10张以上30张以下的

警告,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2名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30张以下的以上

较重

使用1名或2名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30张以上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3名以上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

使用上述人员开具特殊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

2.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致使临床科室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抗菌药物并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警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限制级或特殊级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致使临床科室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抗菌药物,或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药学部门从事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警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药学部门从事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警告,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药学部门从事特殊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将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但尚未造成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警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将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致使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警告,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将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但尚未造成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较重

将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致使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将特殊限制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5.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3万元以下的

警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K.《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2.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

警告

一般

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警告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警告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警告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警告

一般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不完善,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较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造成人身伤害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警告

一般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较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警告

一般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

警告

一般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隐匿、销毁原始资料的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十条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警告

一般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经警告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5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8.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十条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警告

一般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经警告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5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9.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十条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警告

一般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经警告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5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或擅自隐匿、销毁病历等记载的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相关信息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10.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十条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警告

一般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经警告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5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1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十条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警告

一般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经警告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5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严重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L.《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1.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警告

较重

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M.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1名患者的病历资料的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2名患者的病历资料的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3名及以上患者的病历资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2.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1例且违法所得10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较重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2例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严重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造成患者重度伤残或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3.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项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项以上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1名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2名以上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导致患者延误病情造成人身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5.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1例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2例以上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因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导致患者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6.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上患者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导致患者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7.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3例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3例以上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导致患者延误病情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8.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9.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0.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因矛盾激化发生治安案件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因矛盾激化发生刑事案件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的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1.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裁量标准:

参照本条其他项的违法情形及后果来执行。

12.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学会出具1份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一般

医学会出具2份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较重

 医学会出具3份以上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13.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尸检机构出具1份虚假尸检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一般

尸检机构出具2份虚假尸检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较重

尸检机构出具3份以上虚假尸检报告的;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

N.《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造成三、四级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

对医疗机构警告;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较重

造成三、四级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

对医疗机构警告;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

对医疗机构警告;医务人员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

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停业整顿后二年内又造成医疗事故,且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

医疗机构吊销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2.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对机构警告

较重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二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3.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对机构警告

较重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O.《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1.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借医疗气功之名宣扬迷信,或骗人敛财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或骗人敛财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

警告,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借医疗气功之名骗人敛财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或组织人数为30人以下的

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组织人数为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警告,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其违

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组织人数为50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P.《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1.医疗机构未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法律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警告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未改正的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法律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的

警告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未改正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机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法律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警告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未改正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Q.《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及《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项及《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项及《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项及《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 9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项及《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项及《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项及《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项及《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八)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9.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警告

一般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元以下

较重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以上21000元以下

开展国家限制类或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1000以上30000元以下

(四)血液管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非法采集血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采集血液1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采集血液1000mL以上4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3元以上7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或采集血液4000mL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7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出售血液1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元以下罚款

一般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出售血液1000mL以上4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3元以上7元以下罚款

较重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出售血液4000mL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7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组织人数3人次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组织人数3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3元以上7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组织人数10人次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7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4.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血2000mL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在2000mL以上5000mL以下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血在5000mL以上的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B.《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2000mL或者非法采集血浆10人次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2000mL以上 4000mL 以下,或者非法采集血浆10人次以上20人次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在 4000mL以上或非法采集血浆20人次以上且没有违法所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6人次以下的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6人次以上16人次以下的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16人次以上25人次以下的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25人次以上,或造成3例以上输血交叉感染,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3.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采集在6人次以下的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采集在6人次以上16人次以下的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采集在16人次以上25人次以下的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25人次以上,或造成3例以上输血交叉感染,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4.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反规定过频、过量采集血浆6人次以下的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过频、过量采集血浆6人次以上31人次以下的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过频、过量采集血浆31人次以上49人次以下的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规定过频、过量采集血浆50人次以上,或严重损害供血浆者健康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5.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1000mL以下,或擅自采集血液2000mL以下的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1000mL以上5000mL以下,或擅自采集血液2000mL以上1万mL以下的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在5000mL以上1万mL以下,或擅自采集血液在1万mL以上2万mL以下的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在1万mL以上,或擅自采集血液在2mL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6.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6人次以下的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6人次以上16人次以下的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16人次以上25人次以下的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25人次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7.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使用规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采血,涉及6人次以下的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使用规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采血,涉及6人次以上16人次以下的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

未使用规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采血,涉及16人次以上25人次以下的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25人次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8.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2000mL以下的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2000mL以上5000mL以下的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5000mL以上1万mL以下的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1万mL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9.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裁量标准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0.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较轻社会危害的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一般社会危害的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较重社会危害的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1.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涉及人次在6人次以下的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数量涉及人次在6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的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数量涉及人次在10人次以上20人次以下,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数量涉及人次在20人次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2.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量幅度

较轻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1000mL以下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1000mL以上2000mL以下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2000mL以上1万mL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1万mL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3.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涉及原料血浆2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般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涉及原料血浆在200mL以上4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16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较重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涉及原料血浆在400mL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24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4.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次发现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一般

再次发现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较重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造成危害后果的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15.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上述血液制品100mL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上述血液制品在100mL以上200mL以下的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上述血液制品在200mL以上的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涉及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处货值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涉及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处货值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涉及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处货值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C.《血站管理办法》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裁量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第(一)项 裁量标准予以处罚。

2.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裁量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第(一)项 裁量标准予以处罚。

    3.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裁量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第(一)项 裁量标准予以处罚。

4.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裁量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第(一)项 裁量标准予以处罚。

    5.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第(二)项 裁量标准予以处罚。

D.《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1.采血浆站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裁量标准

参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裁量标准予以处罚。

2.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警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隐瞒、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警告,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以暴力等方式阻碍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涉及人次在3人次以下的

警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涉及人次在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警告,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涉及人次在6人次以上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有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但相关制度不完善的

警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制度的

警告,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建立虚假的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制度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3项以下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或有1项工作制度未落实的

警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3项以上5项以下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或有2项工作制度未落实的

警告,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5项以上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或有3项以上工作制度未落实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3人以下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警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3人以上6人以下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警告,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6人以上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警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记录或保存工作记录的

警告,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制作虚假工作记录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5份以下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警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5份以上10份以下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警告,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10份以上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9.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具1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出具2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出具3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的

法律依据: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擅自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违法所得和设备、器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采集、提供脐带血1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设备、器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采集、提供脐带血在100mL以上5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设备、器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采集、提供脐带血500mL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设备、器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F.《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逾期不改的

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

较重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下罚款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逾期3个月以上(不含)仍未改正

1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

2.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不改的

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

较重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下罚款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

3.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不改的

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

较重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

    4.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逾期不改的

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

较重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

5.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逾期不改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逾期不改的

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

较重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

6.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逾期不改的

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

较重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

7.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逾期不改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逾期不改的

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

较重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下罚款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改正的

1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

8.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裁量标准

参照本条其他项的违法情形及后果执行。

9.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1次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

警告,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机构2次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

警告,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2次以上的

警告,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1次的

警告

一般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2次的

1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3次以上的

1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

(五)精神卫生管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1个月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一般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较重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3个月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2.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拒绝1人次的

警告

一般

拒绝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拒绝5人次以上的

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评估和未处理1人次的

警告

一般

未评估和未处理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未评估和未处理5人次以上的

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法约束、隔离1人次的

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非法约束、隔离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非法约束、隔离5人次以上的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强迫1人次的

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强迫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强迫5人次以上的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实施1人次

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实施2人次

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实施3人次以上的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侵害1人次的

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侵害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侵害5人次以上的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8.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诊断1人次的

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诊断2人次的

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诊断3人次以上的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9.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诊断2人次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诊断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诊断5人次以上的

暂停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10.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治疗1人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治疗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治疗5人次以上的

暂停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11.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诊断1人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诊断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诊断5人次以上的

暂停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12.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具或治疗1人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开具或治疗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开具或治疗5人次以上的

暂停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二、传染病防治类

 

(一)传染病防治管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2.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3.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5.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6.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7.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恐慌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8.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9.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第(三)项 裁量标准予以处罚。

10.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消除危害隐患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不配合调查或消除危害隐患,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不配合调查或消除危害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其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重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流行的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重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裁量标准

违法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暂扣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或吊销许可证

较重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35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暂扣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或吊销许可证

13.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原

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区域进一步扩大

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爆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14.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传染病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1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首次发生的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再次发生的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较重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首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再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较重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1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首次发生的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再次发生的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较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18.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12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特殊情形

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较重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2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特殊情形

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严重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特殊情形

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进行消毒处理,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以外传染病危险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以外传染病危险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传染病危险的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以外的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或者已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涉及人数为1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涉及人数在2名以上,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及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传染病危险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人数为1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人数在2名以上, 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及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传染病危险的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甲类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或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经教育后仍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出售金额1000元以下的

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出售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出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出售金额3000元以上,或危害严重的(危害严重的,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以5000元计算

处出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9.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个体行医人员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个体行医人员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限期内不改的

处一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个体行医人员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卫生管理

A.《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八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

(三)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

(四)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

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1项措施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2项措施的

警告,并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3项以上措施的

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艾滋病防治

A.《艾滋病防治条例》

1.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2.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3.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4.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5.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6.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7.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8.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9.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造成人员死亡、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10.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11.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12.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裁量标准

违法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般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

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暂扣其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较重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的造成艾滋病暴发流行、人员死亡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13.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涉及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涉及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的3.5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涉及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的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4.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一般

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详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裁量标准

较重

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详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裁量标准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的重大社会舆情的

从重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

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整改的,或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

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1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首次被发现的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再次被发现的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多次被发现的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特殊情形

责令停业整顿

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整改的;或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的

从重情形

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消毒管理

A.《消毒管理办法》

1.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

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或有下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或有下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开展消毒技术培训,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的

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未开展消毒技术培训,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的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开展消毒技术培训,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未开展消毒技术培训,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的, 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或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或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的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或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购进第三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购进第二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购进第一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购进第三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购进第二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购进第二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裁量标准

违法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155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裁量标准

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按照要求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

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按照要求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且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按照要求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按照要求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且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1.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2.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生产1种产品

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

经营12种产品

一般

生产2种产品

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3—5种产品

较重

生产3种以上产品    经营6种以上产品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前述产品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8.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1.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2.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经营1种产品

可以处15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1种产品

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2种产品

较重

生产2种以上产品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3种以上产品

生产经营前述产品,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9.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准和要求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首次发现

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拒不改正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A.《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1.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

较轻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 1 项的

警告,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 2 项的

警告,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3 项以上的

警告,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及时改正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B.《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拒绝接诊病人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拒绝接诊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

警告

一般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V 级)和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和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暂停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和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吊销执业证书

2.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V 级)和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停业整改,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和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停业整改,处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和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停业整改,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A.《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警告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2.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警告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警告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警告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5.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警告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6.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警告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7.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警告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8.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警告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9.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 2 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

10.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1.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3.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4.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5.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警告

较重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6.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警告

较重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疫苗管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拒不改正的

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拒不改正的

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3.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情节严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造成严重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4.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情节严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严重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5.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情节严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造成严重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6.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警告

一般

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情节严重的

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7.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警告

一般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情节严重的

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8.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警告

一般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情节严重的

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9.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警告

一般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情节严重的

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报告5例以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例以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

警告

一般

未按照规定报告5例以上10例以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例以上10例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

警告,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告10例以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10例以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较重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严重影响有关部门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11.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接种人数50人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

一般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接种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接种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接种人数50人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接种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接种人数100人以上的,或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二十四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性病防治

A.《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法律依据: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警告

一般

违反诊疗规范提供性病诊疗服务5例以下,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诊疗规范提供性病诊疗服务5例以上10例以下,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诊疗规范提供性病诊疗服务10例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

A.《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警告

一般

建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但制度不全,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经责

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且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经责

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警告

一般

未参加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人数在3人以下,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参加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参加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人数在10人以上, 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警告

一般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涉及人数在1人,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涉及人数在2人以上5人以下,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警告

一般

未按照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未按照要求保存登记资料,经责令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未保存登记资料,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医疗废物进行虚假登记或伪造保存登记资料,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警告

一般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在指定地点以外进行消毒和清洁,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警告

一般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超过规定时限4日以下,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超过规定时限4日以上7日以下,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超过规定时限7日以上,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造成危害后果

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警告

一般

已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但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逾期不改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1种情形的

一般情节

警告,1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2种情形的

一般情节

警告,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3种以上情形的

一般情节

警告,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9.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逾期不改的

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逾期不改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逾期不改的

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逾期不改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裁量标准

违法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逾期不改的

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逾期不改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上述情形中1项,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述情形中2项以上,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造成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13.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造成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14.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造成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15.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造成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16.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造成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17.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造成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18.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

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

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

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

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

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

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

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

1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又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

2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警告

一般

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较重

无正当理由,以暴力手段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21.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警告

一般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逾期不改正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染病传播风险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至违法行为完全整改并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B.《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裁量标准:

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细化标准处罚。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裁量标准:

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细化标准处罚。

3.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裁量标准:

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细化标准处罚。

4.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裁量标准:

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5.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细化标准处罚。

6.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细化标准处罚。

7.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第五十一条细化标准处罚。

(十)健康相关产品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1.生产用水不符合规定;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规定;

3.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4.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5.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发现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及以上的

警告

一般

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2种违法情形,拒不改正的

20000 元以上 35000 元以下罚款

3种以上违法情形,拒不改正的

3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5000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2.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B.《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生产消毒产品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抗抑菌制剂类卫生用品中检出抗生素处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苏卫监督〔2008〕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毒产品属于“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等生产消毒产品的,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符合其规定。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同时吊销许可证

 


三、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类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1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2例以上5例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以上5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5例以上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1人(次)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2人(次)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以上5以下的罚款

较重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3人(次)以上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3.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警告

一般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因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造成幼儿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1.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

法律依据: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拒不改正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造成终止妊娠药品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法律依据: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介绍、组织1名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警告

一般

介绍、组织2名以上5名以下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介绍、组织5名以上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造成终止妊娠药品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时间1个月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时间3个月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开展该手术3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且开展该手术3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开展该手术3例以上6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开展该手术3例以上6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开展该手术6例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开展该手术6例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 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一般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较重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职业卫生类

 

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为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为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涉及核医学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涉及放射治疗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5.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单位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存在上述其中一项行为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存在上述其中二项行为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元以上7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7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8.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3项以下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3项以上5项以下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元以上7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5项以上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7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9.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存在其中一项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存在其中二项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元以上7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7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10.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3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涉及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3元以上7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涉及人数50人以上,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7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11.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下的罚款: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有 1 种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有 2 种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元以上7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有3 种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7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12.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5种以下危害因素未按照规定申报或有1项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5种以上10种以下危害因素未按照规定申报或有2-3项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高毒物品目录》中高毒物品、矽尘以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的;10种以上危害因素未按照规定申报或有4项以上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13.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要求开展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或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发生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14.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50人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15.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人数在50人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16.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涉及人数在50人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1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涉及4 个检测点(或工种)以下,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0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涉及 4个以上6个以下检测点(或工种),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涉及 6个以上检测点(或工种),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8.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0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0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在运行、使用状态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0.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1个检测、评价周期内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0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连续2个检测、评价周期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连续3个以上检测、评价周期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存在1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0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2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存在3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2.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涉及1,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0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涉及5人以上,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但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50000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但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也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4.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涉及3处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0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涉及3处以上6处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涉及6处以上,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5.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九)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以较为平和的方式(推诿、拖延等)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50000以上12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以暴力手段(肢体冲突等)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12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以暴力手段拒绝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执法人员造成健康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6.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3人以下,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0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3人以上6人以下,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6人以上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7.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涉及1,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0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涉及5人以上,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8.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向用人单位提供3种以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警告,并处50000以上9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向用人单位提供3种以上6种以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警告,并处95000以上15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向用人单位提供6种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29.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涉及3人以下的

一般情节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弄虚作假的

20000以上2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涉及3人以上6 人以下的

一般情节

警告,并处3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弄虚作假的

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涉及6人以上的

一般情节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弄虚作假的

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0.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隐瞒 1 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0000元以上 12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隐瞒2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25000元以上 22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隐瞒3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25000元以上 30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1.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情况与事实不完全符合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0000元以上 12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或虚假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情况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25000元以上 22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实、拒不提供、虚假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发生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25000元以上 30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2.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举的1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举的2种的情形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举的3种以上的情形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3种以下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3种以上6种以下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25000元以上 22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使用6种以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25000元以上 30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4.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2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涉及50以上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5.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停止使用3处以下职业病防护设备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停止使用3处以上6处以下职业病防护设备,或擅自拆除3处以下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停止使用6处以上职业病防护设备,或擅自拆除3处以上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或停止使用、擅自拆除关键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6.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安排1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安排10名以上5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安排1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安排50名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安排2名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7.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5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5人以上 1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10人以上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8.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一年内对3名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一年内对3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一年内对10名以上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9.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不足 50000 元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 50000 元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0.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务,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50000 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劳动者健康或健康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害等情节严重的

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劳动者健康或健康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害等情节严重的

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对劳动者健康或健康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害等情节严重的

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不足5000元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71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以上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收受的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17100元以上359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以暗示、威胁、引诱等方式主动向当事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收受的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59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B.《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1.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涉及10人以下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

警告,并处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涉及50人以上

警告,并处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均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警告,并处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均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警告,并处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七十条处罚。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处罚。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二条处罚。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五条处罚。

7.《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七条处罚。

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三条处罚。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七十四条处罚。

C.《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涉及1人的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涉及5人以上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在1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以下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在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在1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以下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并可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在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并可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3例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以下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3例以上6例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并可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6例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并可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以下

较重

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警告,并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 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以较为平和的方式(推诿、拖延等)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以暴力手段(肢体冲突等)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警告,并可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以暴力手段拒绝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执法人员造成健康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

警告,并可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D.《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涉及10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涉及5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3例以下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3例以上6例以下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6以上的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涉及5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涉及1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裁量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涉及10人以下,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9000元以下罚款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涉及 50人以上,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涉及用人单位5家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9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涉及用人单位5家以上10家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涉及用人单位10以上,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6.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涉及10人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9000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涉及50人以上,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9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涉及50人以上,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9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涉及50人以上,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9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和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九条处罚。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八十条处罚。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涉及技术服务项目1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涉及技术服务项目2

警告,并处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涉及技术服务项目3

警告,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涉及技术服务项目5项以下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涉及技术服务项目5项以上10项以下的

警告,并处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涉及技术服务项目10项以上

警告,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涉及技术服务项目5项以下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技术服务项目5项以上10项以下的

警告,并处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技术服务项目10项以上

警告,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技术服务项目1

警告,可以并处9000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技术服务项目2项以上5以下的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技术服务项目5项以上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1

警告,可以并处9000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2次以上5次以下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5次以上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1项的

警告,可以并处9000以下罚款

一般

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2项以上5下的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5上的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9.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涉及技术服务项目1

警告,可以并处9000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涉及技术服务项目2项以上5项以下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涉及技术服务项目5项以上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 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1

警告,可以并处9000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涉及5人以上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1.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1

警告,可以并处9000以下罚款

一般

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2人以上5人以下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5人以上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2.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涉及技术服务项目1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涉及技术服务项目2项以上5项以下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涉及技术服务项目5项以上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涉及技术服务项目1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涉及技术服务项目2项以上5项以下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涉及技术服务项目5项以上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F.《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六十九条处罚。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存在其中一项,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存在其中两项以上,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存在其中一项,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存在其中两项以上,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存在其中一项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存在其中两项以上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存在其中一项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存在其中两项以上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5000元以上17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17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5000元以上17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17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6.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公布的有关信息不全的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未公布的有关信息的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存在公布的有关信息不全的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未公布的有关信息的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存在其中一项弄虚作假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存在其中两项以上弄虚作假的

警告,并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存在其中一项弄虚作假的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存在其中两项以上弄虚作假的

警告,并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8.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书面报告的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书面报告的

警告,并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也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书面报告的

警告,并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G.《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1.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首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但未落实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也未落实的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首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计划,未落实专项经费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也未落实专项经费的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涉及1人次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涉及2人次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涉及3人次以上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中三项内容其中一项的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中三项内容其中两项的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全部三项内容的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3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涉及5人以上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涉及3人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涉及5人以上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处罚。

8.《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二条处罚。

9.《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五条处罚。

1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七十四条处罚。

H.《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按照《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2.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逾期不足30日申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不足60日申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60日以上,或者未申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放射卫生类

 

A.《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

警告并可处9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介入放射学工作

警告,并可处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核医学、放射治疗工作的

警告并可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3个月以下的

警告并可处9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警告,并可处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警告并可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涉及X射线影像诊断

警告并可处9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涉及介入放射学的

警告,并可处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涉及核医学、放射治疗的

警告并可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2名以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警告并可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2名以上5名以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警告,并可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使用5名以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警告并可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数量为1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数量为2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数量为3以上的

警告并可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对受检者(不含孕妇、婴幼儿、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明显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或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 X 射线照射操作时,无关人员或陪检者等(不含孕妇、婴幼儿、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滞留电离辐射场所,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对孕妇、婴幼儿、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受检者或陪检者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明显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 射线照射操作时,孕妇、婴幼儿、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滞留电离辐射场所,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明显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可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1个周期内未按照要求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个周期内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周期以上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

警告并可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5名以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警告并可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放射事件造成1人健康严重损害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放射事件造成2人健康严重损害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发生放射事件造成3人以上健康严重损害,或造成 1人以上死亡的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放射事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也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B.《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给5名以下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警告并可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给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警告,并可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给10名以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警告并可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环境卫生类、学校卫生类

 

(一)公共场所管理

A.《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特殊情形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涂改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一般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次处罚的

特殊情形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转让、倒卖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较重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2个月以上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2次处罚的;或以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特殊情形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风速、采光照明、噪声、室内空气、水质、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轻微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风速、采光照明、噪声、室内空气、水质(包括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下同)、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时限超过检测周期1个月以下的;或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进行卫生检测质量不达标的,首次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免责情形

免于行政处罚

较轻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风速、采光照明、噪声、室内空气、水质、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时限超过检测周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风速、采光照明、噪声进行卫生检测质量不达标的

特殊情形

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仅按要求对2个种类(分室内空气、水质、公共用品用具3类,下同)进行卫生检测的

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风速、采光照明、噪声、室内空气、水质、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时限超过检测周期3个月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进行卫生检测质量不达标的

特殊情形

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对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质量不达标的

处以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仅按要求对1个种类进行卫生检测的

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不改正,对公共场所水质进行卫生检测质量不达标的

特殊情形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未按要求对3个种类进行卫生检测的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风速、采光照明、噪声、室内空气、水质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造成重大社会舆情或危害健康事故发生的

从重情形

处以20000元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仍未按照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保洁的

特殊情形

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仍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

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不改正,仍未按照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

特殊情形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造成重大社会舆情或危害健康事故发生的

从重情形

处以20000元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或未按照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的,或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1项(分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下同)违法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项违法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3项以上违法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监督的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或未按照规定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监督的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或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挪作他用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将设置的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混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将设置的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擅自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将设置的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擅自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监督的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挪作他用的,造成重大社会舆情或危害健康事故发生的

从重情形

处以30000元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7.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将配备的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擅自停止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将配备的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擅自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监督的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卫生相关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索取有效卫生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许可资料在3类以下的(分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洗浴、烫染、护肤等日化产品、避孕套、一次性卫生用品、灭鼠蝇产品6类,下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索取有效卫生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许可资料在3类以上5类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索取有效卫生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许可资料在5类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监督的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使用过期产品、伪劣产品,造成重大社会舆情或危害健康事故发生的

从重情形

处以30000元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9.公共场所经营者投入使用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拒绝监督的

特殊情形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造成重大社会舆情或危害健康事故发生的

从重情形

处以30000元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0.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仅按照规定公示1项的(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卫生信誉度等级3项,下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仅按照规定公示2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按照规定未公示3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特殊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监督的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1.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轻微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或人数不超过3人的,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

免责情形

免于行政处罚

较轻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4~10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10人以下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特殊情形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11~20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11~20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特殊情形

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21人以上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并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21人以上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特殊情形

处以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1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危害健康事故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但处置措施不当的;或缓报危害健康事故的,

特殊情形

处以5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

特殊情形

处以13000元以上2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隐瞒、谎报的

特殊情形

处以2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或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的

从重情形

处以30000元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活饮用水管理

B.《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安排4名以下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2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安排4~10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安排11名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特殊情形

并可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放牧、游泳等有碍水源水质卫生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或堆放废渣、铺设污水渠道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或码头,或修建屠宰场、养殖场、垃圾场、旱厕、渗水坑等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特殊情形

并可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或排放有毒气体或放射性物质等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3.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设计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1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消毒剂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或放射性物质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较轻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有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无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或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有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无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或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有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无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或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特殊情形

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情形

给予警告,2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特殊情形

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严重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

特殊情形

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学校卫生监督

C.《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无违

法所得的

警告

一般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违法

所得2000元以下的

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较重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违法所得

2000元以上,或已造成学生个体健康损害、学生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处

违法所得1-2倍罚款

2.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警告

较重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警告,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