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案(嘉环罚〔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3-16 11: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案
序号名称公示信息
1行政相对人名称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94879423Y
3法定代表人何涛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22722********3315
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罚〔2026〕1号
6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规定。
7违法事实根据2025年12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督办通知》(甘环办执法函〔2025〕74 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专家小组审核意见,你公司编制的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年处理2万吨粉状物料项目报告表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关于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未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未梳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主要环境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规定。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作为技术单位,在承接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的环评编制业务后,出具的《报告表》存在上述内容重大遗漏问题,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违法事实成立。
8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规定
9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
11金额(万元)6.1000
12处罚决定日期2026/3/16
14公示日期2026/3/16
15处罚机关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6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200013908747X
17数据来源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18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B02000039号
19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