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政府信息公开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
环境监管
>
>
行政处罚
甘肃科曼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责改字〔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3-11-24 08:45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X
甘
执
|法
证
字
撼
撂
拟
111511|
嘉峪
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嘉环责
改字
E2023〕
19号
甘肃科
曼达环保科技有
限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620200MACOLEMYXU
注册地址
:甘
肃省嘉峪关市嘉北
工
业园区金华西路
1199号
法定代表人
:院
中旭
我局
于
2023年
11月
22日
对你
公
司进行
了调查
,发
现你公
司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
法行为
:
你
公
司综合开发利用
石墨烯
、
锂矿
暨多种矿体加
工
纳米材料
建设项
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
门批复
,擅
自开
工
建
设
,
目前
已
建成生产车间
1座
、
筒仓
2个
,正
在建设立
磨
、上
料
仓及配套
的污染治理设施
,项
目总投资额为
30000万
元。
以上
违法
事实
,有
《
现场检查
(勘
察
)笔
录
》
、
《
调查询
问
笔录
》、
现场照片等
证
据为凭
。
上
述行为违反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二
十
五条
的规定。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二
十八条
第
一款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
第
三
十一条第一款
的
规定
,现
责令你
公
司
立
即停止综合开发利用石墨烯
、
锂矿
暨多种
矿体加
工
纳米材料建设项
目建设。
我局将
自本决定
书送达之
日
起
30日
内对你
公
司违法行
为的
l
改
正
情况进行复查
。若复查
时发现你
公
司拒不
改
正
的
,我
局将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
三
条第一项
的规定
,将
案件移送公安机
关处理。
你
公
司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
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嘉峪关市人
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
起
6个
月
内向嘉峪关市城
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士
弄
0
∠
2
热
生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