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10 15: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我市出台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招商渠道,积极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奖励对象为引荐省外投资者来嘉峪关市投资,招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并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职人员除外)。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伙人。

奖励项目认定为省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企业,经认定符合土地、安全等条件,具备合法环保手续,备案后2年内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须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必须录入“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备案时间、开工时间、到位资金以“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认定信息为准。奖励范围不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的项目,上级部门直接安排的政策性、资源类项目,纯房地产类项目,增资类项目,矿产品直接开采类项目,光伏电站开发和参与光伏指标竞配并中标的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已落地项目的配套环保安全类项目、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及技术提升类项目。

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方面,引荐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开工的,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按照统计入库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项目引荐人相应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总额按照2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确定。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 0.3‰进行奖励;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 0.4‰进行奖励;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 0.5‰进行奖励。对引进落地的沉浸式、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项目,名店、首店等知名品牌项目,主题游乐园、精品演艺等优质文旅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 0.5‰进行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产业发展贡献奖励方面,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项目,自项目运营之日起两年内,按照统计入库的营业额给予项目引荐人相应资金奖励。营业额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按照 0.4‰奖励;营业额1亿元(含)-2亿元(不含)按照 0.5‰奖励;营业额2亿元以上(含)按照0.6‰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盘活僵尸企业奖励方面,引进项目盘活“僵尸、停产、闲置”企业,每成功盘活一个本地企业且当年建成投产入规的,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高能级项目奖励方面,对引进高能级项目且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的,投资额10亿元(含)-30亿元之间、30亿元(含)-50亿元之间、5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引荐人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委托招商奖励方面,对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驻外商(协)会或中介机构开展以嘉峪关为主题的招商引资推介活动,且引进落地招商引资项目的,每年根据招商引资工作成效和项目落地情况,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