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四)
1.对于一般公民而言,了解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般理论 与具体内容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制度,从而推进百姓的宪法观念和维权意识。
宪法以“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名义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人权。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
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人权主体非常广泛。宪法不仅保障我国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如关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规定,关于保护残疾人权利的规定,关于保护妇女权利的规定,关于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规定等等。
(二)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以及特殊群体的人权等。修宪还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也写进了宪法,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和政治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总之,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统帅我国法律体系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2.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