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非公有制经济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11 12: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 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181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缴纳税款,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资本控股的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债券募资奖励。培育非公有制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对募集金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承销机构募集到资金1% 的奖励,最高奖励100 万元。

第四条 引入融资奖励。鼓励引进国内外创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对投资入股金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2 万元,每增加100 万元投资增加奖励1 万元,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20 万元。

第五条 融资机构奖励。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地方类金融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业标准进行排名。对运行规范、无不良记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贡献突出,且排名靠前20% 的地方类金融机构,给予3 万元奖励。

第六条 提升融资能力奖励。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对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含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可按照奖励标准补偿差额。对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 元。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及首次在资本市场成功融资超过1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第七条 引资投资奖励。鼓励引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 年修订)》中所列产业、项目(不含淘汰产能、光伏、高污染等不利于城市健康发展的产业、项目),鼓励外商投资、招商引资和本市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对引资、投资3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200 万元奖励;对引资、投资2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3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100 万元奖励;对引资、投资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2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50 万元奖励;对引资、投资5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30 万元奖励。对成功引进5000 万元(含)以上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外),在企业投产开业当年,按照给予企业奖励的10% 进行奖励。

第八条 项目投资奖励。非公企业投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使用本市各类生产企业供应的材料,且材料采购总金额累计超过项目总投资30% 的奖励10 万元,超过40% 的奖励20 万元,达到50% 以上的奖励30 万元。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励。鼓励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有制企业创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鼓励申请专利,获得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相关奖励按照《嘉峪关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嘉办发〔201712 号)规定执行,不再重复奖励。鼓励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发挥行业带动作用,通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奖励20 万元。

第十条 服务平台奖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人才培训、技术创新、质量管理、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支持服务平台完善软硬件设施,加大培训力度,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平台给予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认定的平台给予1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平台给予2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贡献奖励。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企业地方留存税收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开始奖励,奖励标准按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对当年地方留存税收300 万元(含3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2%,地方留存税收500万元(含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3%,地方留存税收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4%,地方留存税收2000 万元(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5%,最高奖励100万元封顶。

第十二条 做大做强奖励。通过培育扶持、改造升级、督促引导等方式,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和效益。对中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每户奖励10 万元,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的每户奖励5 万元。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工业小微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每户奖励1—2 万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每户奖励3—5 万元。

第十三条 安置就业奖励。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安置本地人员(本市户籍或本市常住人口)就业。对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内无因企业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年报公示信息真实、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以下情况分别实施奖励:新增就业人员 10—30 人的,奖励 3 万元;31—50 人的,奖励 5 万元;51—100 人的,奖励 10 万元;101—500 人的,奖励 15 万元;501—1000 人的,奖励 20 万元;1000 人以上的,奖励 25 万元。

第十四条 人才建设奖励。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在岗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在册职工,在岗学习中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技能证书、技工证书的人员,中级证书一次性奖励1000 元,高级证书一次性奖励3000 元。

第十五条 资质升级奖励。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提升资质等级,每提升一个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根据资质等级取得的难易程度,给予2—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体系认证奖励。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帮助非公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对获得并有效保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各类自愿性认证的非公企业,奖励2—20 万元。

第十七条 制定采用标准奖励。

1.主持国际标准制定;新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奖励30 万元。

2.主持国家标准制定或国际标准修订;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奖励20 万元。

3.主持行业标准制定或国家标准修订;新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工作,奖励10 万元。

4.主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或行业标准修订;新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3 项以上(含3 项),奖励5 万元。

5. 主持地方标准修订;新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工作;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奖励3万元。

第十八条 发展电子商务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认定的,给予5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认定的,给予2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认定的,给予5—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参与康养服务奖励。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城乡建设或运营老年人养老服务中心,为空巢、独居等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膳食供应等服务的,凡月服务18 天以上、服务满意率达到90% 以上的养老中心,每月每床奖励100 元;对取得全省示范性养老机构和示范性非公有制医院的奖励20 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在已建党组织的企业中开展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对列入计划并完成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党组织,奖励(补助)工作经费1—3 万元。第二十一条 奖励申报。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于次年4 30 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牵头单位申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牵头单位初审后,于6 30 日前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兑现。市级财政每年整合列支1000 万元作为扶持奖励基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复核据实拨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均为一次性兑现,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 12 月颁布的《嘉峪关市关于大力扶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授权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