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实体经济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11 12: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引导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18〕12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体经济奖励范围是在嘉峪关市登记注册和缴纳税款,具有法人资质,从事物质生产、流通服务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家政策调控限制类行业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三条 实体经济奖励设固定资产投资贡献和企业贡献度(地方留存税收)。

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嘉峪关市非公有制经济奖励办法》(嘉发〔2018〕37 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参照《嘉峪关市非公有制经济奖励办法》(嘉发〔2018〕37 号)第 7 条,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实体经济项目,对当年新增投资额 5000 万元 ( 含 5000 万元 ) 以上 1 亿元以下的(不含土地出让费用,下同),奖励 30 万元;投资额1 亿元 ( 含 1 亿元 ) 以上 2 亿元以下的,奖励 50 万元 ; 投资额 2 亿元 ( 含 2 亿元 ) 以上 3 亿元以下的,奖励 100 万元;投资额 3 亿元 ( 含 3 亿元 ) 以上 5 亿元以下的,奖励 200 万元;投资额 5 亿元(含 5 亿元)以上的,奖励 300 万元。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按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标准的 50% 执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制控股的按公有制企业奖励标准奖励,非公有制控股的按非公有制企业奖励标准奖励。

第五条 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前 10 户非公有制和公有制企业分别进行奖励,不足 10 户的按实际户数进行奖励。

第六条 参照《嘉峪关市非公有制经济奖励办法》(嘉发〔2018〕37 号)第 11 条,非公有制企业贡献度(地方留存税收)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开始奖励,奖励标准采取按比例分段累进计算法计算。地方留存税收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 2%;地方留存税收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 3%;地方留存税收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 4%;地方留存税收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该纳税额度区间的 5%,最高奖励 100 万元封顶。公有制企业贡献度(地方留存税收)奖励按非公有制企业奖励标准的 50% 执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制控股的按公有制企业奖励标准奖励,非公有制控股的按非公有制企业奖励标准奖励。


第七条 对当年企业贡献度(地方留存税收)总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前10 户非公有制和公有制企业分别进行奖励,不足 10 户的按照实际户数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实施“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对奖励企业可能涉及的司法案件、信访举报、银行信用、诚信建设、纳税信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资薪酬等出具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一票否决”,取消奖励。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贡献奖励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配合提供。企业贡献度(地方留存税收)奖励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配合提供。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与非公有制经济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