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
杨蕊利因保管不善,将嘉房权证市字第44818号、嘉国用(2007)第3575-2-11号《房屋所有权证》
及《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
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蕊利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