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18 09:5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
   

 一、为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档案影像数据库、其他不动产登记相关数据。

 三、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管理要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与房管、农林等部门进行资料移交时,要制定资料移交工作方案,明确资料移交的时间、范围、内容、流程及其他要求。在办理移交手续时要确定资料移交责任人,建立详细的资料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并作为档案进行归档。其中移交的电子档案,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四、不动产登记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档案应在登记完成后1周内移交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科遵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作好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装订归档;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档案影像数据库等不动产相关电子数据由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科负责保管和备份。

五、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科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六、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基础环境相关要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加强对存储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服务器、存储设备及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日常设备使用及机房管理制度,强化对机房环境的安全防护工作。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要明确信息系统及数据库责任人、使用人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责任;明确数据备份、数据复制及编辑的规范,严防个人、单位擅自复制、篡改、编辑、损坏不动产登记数据;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日常使用、运行维护记录及检查制度,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八、根据不动产登记系统权限管理有关要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用户的权限分配和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用户的注册、权限变更、停用等由经办单位向不动产登记局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科根据审批意见专人负责设置。系统用户应保护好本人的账号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对自己的帐号和密码负责。因工作岗位调整、调动、离职而导致权限变更和停用的,应及时申请调整。各科室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权限管理,并定期对权限分配情况进行清理调整。

 九、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要与房管、农林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管理规定,明确信息共享内容、信息共享责任义务、信息及网络安全保密责任,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实时共享中安全可靠。

 十、国土资源系统内部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应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交申请,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用途、内容和范围,经审批后,由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科提供数据。外单位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市国土资源局授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由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科提供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

 十、实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利用记录和复查机制,违反规定或泄露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按照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有关要求,中心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处理权限,落实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对机房受损、数据损毁、系统宕机、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等突发性事件要进行全方位预防,确保信息平台不间断地安全运行。

   十二、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已任何理由和借口,复制、外借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信息,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带离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