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许可准入事项清单
|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许可准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许可准入事项 | 事项编码 | 法律依据 | 技术标准 | 许可要求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 市场准入服务规程 |
| 1 | 矿产资源的新立 | 20200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1. 开采方案符合矿区开发技术规范及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 开发利用方案遵循《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 1. 主体为独立法人,无矿产资源领域失信记录;2. 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为主(法律规定协议出让除外);3. 提交勘查/开采方案、资源储量报告、生态修复方案等完整材料;4.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禁采区域,非淘汰类项目。 | 1. 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2. 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3. 合规性审查+技术评审(必要时实地核查);4. 审批决策;5. 准予许可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证。 | 全流程≤2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 1. 前置准备阶段:先到市场监督部门完成企业名称预核准,再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地质报告、矿区范围图等材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获取《矿区范围批复》。同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等核心文件,且需经第三方评审备案。2. 多部门并联审批阶段: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获取环保批复;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等材料,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若涉及林地、特殊土地,需向林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许可。此外通过招拍挂竞得采矿权后,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3. 核心证件办理阶段:凭矿区范围批复、各类评审意见等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4. 核心证件办理阶段:凭矿区范围批复、各类评审意见等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
| 2 | 矿产资源的延续 | 20200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1. 开采方案符合矿区开发技术规范及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 开发利用方案遵循《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 1. 主体为独立法人,无矿产资源领域失信记录;2. 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为主(法律规定协议出让除外);3. 提交勘查/开采方案、资源储量报告、生态修复方案等完整材料;4.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禁采区域,非淘汰类项目。 | 1. 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2. 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3. 合规性审查+技术评审(必要时实地核查);4. 审批决策;5. 准予许可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证。 | 全流程≤2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 发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和具体要求。受理、审查延续登记申请材料。就相关事项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就相关事项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
| 3 | 矿产资源的注销 | 20200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1. 开采方案符合矿区开发技术规范及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 开发利用方案遵循《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 1. 主体为独立法人,无矿产资源领域失信记录;2. 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为主(法律规定协议出让除外);3. 提交勘查/开采方案、资源储量报告、生态修复方案等完整材料;4.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禁采区域,非淘汰类项目。 | 1. 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2. 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3. 合规性审查+技术评审(必要时实地核查);4. 审批决策;5. 准予许可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证。 | 全流程≤2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 发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和具体要求。受理、审查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就相关事项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就相关事项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注销采矿许可证 |
| 4 | 矿产资源的转让 | 20200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1. 开采方案符合矿区开发技术规范及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 开发利用方案遵循《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 1. 主体为独立法人,无矿产资源领域失信记录;2. 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为主(法律规定协议出让除外);3. 提交勘查/开采方案、资源储量报告、生态修复方案等完整材料;4.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禁采区域,非淘汰类项目。 | 1. 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2. 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3. 合规性审查+技术评审(必要时实地核查);4. 审批决策;5. 准予许可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证。 | 全流程≤2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 发布转让登记办事指南和具体要求。受理、审查转让登记申请材料。就相关事项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就相关事项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
| 5 | 矿产资源的变更审批 | 20200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1. 开采方案符合矿区开发技术规范及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 开发利用方案遵循《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 1. 主体为独立法人,无矿产资源领域失信记录;2. 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为主(法律规定协议出让除外);3. 提交勘查/开采方案、资源储量报告、生态修复方案等完整材料;4.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禁采区域,非淘汰类项目。 | 1. 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2. 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3. 合规性审查+技术评审(必要时实地核查);4. 审批决策;5. 准予许可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证。 | 全流程≤2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 发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和具体要求。受理、审查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就相关事项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就相关事项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
| 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205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6.《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8.《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 技术性要素审查: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核实; 2.规划符合性; 3.现场勘察用地现状条件; 4.核实与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关系; 5.综合考虑有关部门意见和要求; 6.与邻近用地的关系。 程序性要素审查: 1.核定基地及其周边情况; 2.核定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核定立项及相关批复、会议纪要; 4.核定控规及其他相关材料。 | 1.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规划修改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计划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设计划; 3.建设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 单位通过甘肃政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政务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现场提交资料→窗口受理→科室审核→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审批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遵循“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原则,结合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适用于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需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场准入服务管理。 二、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一)通用条件 1. 经营主体合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法定申请主体要求; 2. 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不占用禁止建设区域,不违反生态保护、安全管控等强制性规定; 3.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技术标准,无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记录; 4. 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市场禁入名单。 (二)专项条件 - 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规划修改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 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计划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设计划。 三、准入服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阶段 1. 申请渠道:支持线上(政务服务网)、线下(政务服务窗口)两种方式,线上申请需上传电子材料,线下申请可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2. 材料提交: 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申请表、项目建设依据文件、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二)受理阶段 1. 材料预审:窗口或线上平台收到资料后立即完成材料预审,对申请资格符合、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 2. 补正告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后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说明法定理由。 (三)审查阶段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经建设单位申请,资料齐全20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 审查标准:严格依据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重点核查项目合规性、资质有效性、材料真实性,杜绝违规增设准入条件 。 (四)决定与送达阶段 1. 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 2. 结果送达:电子证照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推送。 |
| 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 205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③《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根据2023年12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修订)。 | 出让地: 1.核查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核查相关土地权属文件; 3.核查相关地籍成果; 4.核查规划条件书及用地红线。 划拨地: 1.审核土地权属材料; 2.审核相关地籍成果; 3.特殊项目有“容缺”情况的需核实相关会议纪要,有关部门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 4.审核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5.审核规划条件。 | 出让地: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2.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预审等审批手续; 3.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 划拨地: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2.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预审等审批手续; 3.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 4.涉及新增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的,须经批准农转用并已完成土地征收手续。 | 单位通过甘肃政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政务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现场提交资料→窗口受理→科室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审批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遵循“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原则,结合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市场准入服务管理。 二、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一)通用条件 1. 经营主体合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法定申请主体要求; 2. 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不占用禁止建设区域,不违反生态保护、安全管控等强制性规定; 3.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技术标准,无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记录; 4. 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市场禁入名单 。 (二)专项条件 - 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规划修改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 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预审等审批手续。 三、准入服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阶段 1. 申请渠道:支持线上(政务服务网)、线下(政务服务窗口)两种方式,线上申请需上传电子材料,线下申请可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2. 材料提交: 需提交申请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红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材料; (二)受理阶段 1. 材料预审:窗口或线上平台收到资料后立即完成材料预审,对申请资格符合、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 2. 补正告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后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说明法定理由。 (三)审查阶段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经建设单位申请,资料齐全20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审查标准:严格依据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重点核查项目合规性、资质有效性、材料真实性,杜绝违规增设准入条件。 (四)决定与送达阶段 1. 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 2. 结果送达:电子证照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推送。 |
| 8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20500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明确城市、镇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需申请该许可,规定申请材料及审批要求 。 2. 地方配套法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及其具体建设时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施工许可和房屋预售许可。 | 1. 核心标准: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遵循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强制性指标。 2. 专项标准: 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日照分析标准、建筑间距要求、城市风貌管控规定。 市政工程:遵循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管线工程综合规划规范,确保管线平面与竖向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 1. 主体要求:建设单位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委托办理需提供合法授权证明。 2. 前置条件: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核准/备案)、土地使用证明(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重要项目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3. 材料要求(核心清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原件加盖公章);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电子件);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图鉴批复; 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建筑面积复核报告(按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部分项目需提供)。 | 1. 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批前公示(7个工作日)、听证或实地核查 。 2. 单位通过甘肃政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政务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现场提交资料→窗口受理→科室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核发方案核定通知书)。 | 1.审批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特殊时限:批前公示7个工作日,听证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遵循“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原则,结合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 (二)适用范围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准入服务管理; 二、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一)通用条件 1. 经营主体合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法定申请主体要求(个人申请乡村住宅建设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不占用禁止建设区域,不违反生态保护、安全管控等强制性规定; 3.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技术标准,无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记录; 4. 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市场禁入名单 。 (二)专项条件 - 涉及勘察、设计的企业,需取得对应专业分级资质证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要求; - 项目需完成用地合规性审查; - 设计方案满足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符合消防、人防、抗震等技术规范 。 三、准入服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阶段 1. 申请渠道:支持线上(政务服务网)、线下(政务服务窗口)两种方式,线上申请需上传电子材料,线下申请可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2. 材料提交: 需提交申请、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核准/备案)、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 (二)受理阶段 1. 材料预审:窗口或线上平台收到资料后立即完成材料预审,对申请资格符合、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 2. 补正告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后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说明法定理由 。 (三)审查阶段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包括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规划指标核算等环节,涉及重大项目的需组织专家论证或批前公示; 2. 审查标准:严格依据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重点核查项目合规性、资质有效性、材料真实性,杜绝违规增设准入条件 。 (四)决定与送达阶段 1. 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项目位置、范围、规模等核心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说明不予许可的法定依据; 2. 结果送达:电子证照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同步发送短信/微信提醒。 |
| 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20500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范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许可申请与审批程序。 2.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违规建设的处置权限(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可拆除)。 | 1. 基础管控标准:契合乡规划、村庄规划。 2. 安全与风貌标准:遵循乡村风貌导则、农房建设技术导则,满足抗震设防、消防安全、排水排污等基础要求,不得破坏乡村自然水系与地形地貌。 3. 生态红线要求: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新建建设用地需经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 | 1. 主体要求: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由村委会或相关建设单位申请。 2. 前置条件: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需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并盖章确认。 3. 材料要求(核心清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村委会审核意见函(需签字盖章); 建设方案。 | 单位通过甘肃政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政务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现场提交资料→窗口受理→科室审核→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审批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遵循“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原则,结合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 (二)适用范围 1. 适用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市场准入服务管理; 二、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一)通用条件 1. 经营主体合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法定申请主体要求(个人申请乡村住宅建设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不占用禁止建设区域,不违反生态保护、安全管控等强制性规定; 3.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技术标准,无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记录; 4. 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市场禁入名单 。 (二)专项条件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建设需提供村民委员会意见及相关立项证明; 三、准入服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阶段 1. 申请渠道:支持线上(政务服务网)、线下(政务服务窗口)两种方式,线上申请需上传电子材料,线下申请可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2. 材料提交: 需提交申请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文件,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乡村建设工程总平面测绘图等 。 (二)受理阶段 1. 材料预审:窗口或线上平台收到资料后立即完成材料预审,对申请资格符合、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 2. 补正告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后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说明法定理由 。 (三)审查阶段 1. 审查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包括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规划指标核算等环节,涉及重大项目的需组织专家论证或批前公示; 2. 审查标准:严格依据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重点核查项目合规性、资质有效性、材料真实性,杜绝违规增设准入条件 。 (四)决定与送达阶段 1. 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项目位置、范围、规模等核心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说明不予许可的法定依据; 2. 结果送达:电子证照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同步发送短信/微信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