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峪关市规划实施的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峪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嘉峪关市辖区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核实(验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是指市自然资源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工程内容已竣工;
(二)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规划许可确定的代征、代拆任务及代建或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已完成,并已按规定签订相关履约监管移交协议;
(四)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五)对于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同步竣工、同补验收;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六)工业项目实际绿地率达不到规划条件的,但符合《甘肃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相关规定的可进行规划核实(验收)。
第五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放线图及《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
(三)《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及电子版1:500竣工测绘地形图(DWG格式);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实核实(验收)的内容:
1.总平面布置: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线距离、道路、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2.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3.建筑单体的面积、层数、高度、保障性住房户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4.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验收)的内容:
1.管线种类、起止点、平面位置、埋深、长度、规模、管顶(底)标高等;
2.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验(验收)的内容:
1.道路等级、起止点、长度、红线宽度、断面划分、最大纵坡、最小纵坡等;
2.其他规划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验收)申请后,按照嘉峪关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规划核实(验收)工作;
(二)对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按程序进行规划核实(验收);
(三)对于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含相关指标实测数值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至符合要求的,按程序进行规划核实(验收);
(四)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建设或有违法建设情形的,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后,按程序进行规划核实(验收)。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测量成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分类图表。
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建设用地红线、建筑尺寸、建筑位置、建筑层数、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数量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相关内容;
2.分类图表应当载明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停车位测绘成果、绿地面积测绘成果、保障性住房户型测绘成果、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建筑风格和色彩等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综合技术指标核实情况、建筑物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图片、影像和相应文字说明等;
3.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中应将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用阴影突出标注,其他分类图中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也应当突出标注。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管线起止点、长度、规模、管顶(底)标高及埋深等。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长度、宽度、标高、桥梁纵坡、桥下净空及荷载标准等。
第九条 允许误差范围是指施工误差和测量误差造成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的合理误差限制。
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进行最后一期规划核实(验收)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第十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应的范围为单元进行规划核实(验收)。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进行规划核实(验收)。
(一)未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进行规划核实(验收);
(二)涉及申请规划核实(验收)的建设工程中有违法建设未履行完处罚程序的,不予进行规划核实(验收);
(三)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且对规划实施有负面影响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规划核实(验收)结论错误,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意见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责。
第十四条 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的测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对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或违法提供虚假的测绘成果,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或测绘成果不真实的单位,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 后果的,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