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安维凡《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安维凡于2009年11月30日取得嘉国用(2009)第6331-4-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坐落于峪关街区31栋4-102号。2018年5月2日依据酒泉钢铁集团房地产公司与何志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注销安维凡所持有的嘉国用(2009)第6331-4-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何志文、王佳佳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