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张福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张福生于2009年11月23日取得嘉国用(2009)第0446-3-11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坐落于嘉峪关市新华街46栋3-1101号。2018年4月4日依据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沛大签订的《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注销张福生所持有的嘉国用(2009)第0446-3-11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