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各小微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要求,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即日起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无需提交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做书面承诺即可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二)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三)非小微企业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小微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相应不动产登记费。
二、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因虚假承诺引起纠纷的,由虚假承诺企业自行承担相关法律与经济责任。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自动适用新的标准
敬请广大小微企业知悉!
附件: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