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姚晶波《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姚晶波于2009年10月21日取得嘉国用(2009)第2621-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坐落于永乐街21栋3-4号。2018年7月4日依据酒泉钢铁集团房地产公司与刘永安签订的《公有住房产权衔接协议书》及《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注销姚晶波所持有的嘉国用(2009)第2621-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刘永安、张晓梅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