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雷朝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雷朝坤于2006年5月19日取得嘉国用(2006)第1017-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坐落于利民街区17栋4-6号。2018年9月19日依据雷明、白斌与陈成有、易改焕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个人出售现有住房纳税审核表》、《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注销雷朝坤持有的嘉国用(2006)第1017-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