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高玉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高玉华于2006年9月18日取得嘉国用(2006)第0265-1-4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坐落于人民街区65-1-402。该房屋已于2011年6月29日转让给李金梅、陈硕刚。2018年5月7日依据《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注销刘静媛所持有的嘉国用(2006)第0265-1-4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