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张元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张元第于2009年12月30日取得嘉国用(2009)第0104-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坐落于嘉峪关市五一街4-3-3号。该房屋已于2013年3月14日转让给刘世军、闫会清。2018年7月23日依据刘世军、闫会清提供的《嘉峪关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注销张元第所持有的嘉国用(2009)第0104-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