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陈永敏《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陈永敏于2009年12月30日取得嘉国用(2009)第0511-2-4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坐落于长城街区11栋2-401号。2018年4月26日依据陈永东与酒钢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注销陈永敏持有的嘉国用(2009)第0511-2-4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