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邢惠玲《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邢惠玲于2006年7月31日取得嘉国用(2006)第0442-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坐落于新华街区42栋2-7号。该房屋已于2010年10月27日转让给宋静、韩弟国。2018年6月19日依据《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注销邢惠玲所持有的嘉国用(2006)第0442-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