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毕国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毕国华于2009年11月19日取得嘉国用(2009)第0440-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坐落于嘉峪关市新华街40栋1-5号。 2018年6月6日依据酒泉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学文签订的《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注销毕国华所持有的嘉国用(2009)第0440-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