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王春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王春怀于2006年8月3日取得嘉国用(2006)第0437-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坐落于新华街区37栋3-5号。该房屋已转让给王义、杨新琴,2018年7月4日依据《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及《不动产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注销王春怀所持有的嘉国用(2006)第0437-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