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李小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李小民于2007年1月2日取得嘉国用(2006)第2611-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坐落于嘉峪关市永乐街区11栋1-9号。该房屋已于2012年12月7日转移给李如泽。2018年8月20日依据张江南提供的《嘉峪关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注销李小民所持有的嘉国用(2006)第2611-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嘉峪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