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做好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局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单位概况、基本职能、机构设置、局领导岗位职责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规章制度、联系方式等。
2.工作动态类。
主要包括:本局在城建工作中的重要举措、阶段性成果;专项工作、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工作动态信息;本局在行业监管等工作中需对外发布的各类公告、通知;本局年度计划、总结等。
3.政策法规类。
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发布的城建管理业务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以我局名义发布或者我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便民服务类。
主要包括:信息咨询与投诉、行业规范标准等;
5.工程信息类。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招标公告信息、中标结果信息、施工管理信息、质量安全检查信息、交竣工验收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
6.业务指南类。
主要包括:职能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7.其他
主要包括:我局重要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zjj.jyg.gov.cn/)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务信息。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信息。
3.通过到政务信息公开查阅联系点查阅。查阅联系点设在市建设局行政办公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联系该查阅点工作人员协助查阅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我局在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见附件1:依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一)申请受理:市建设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公地址:嘉峪关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兼传真:0937--6326420
通信地址:嘉峪关市住建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35100
电子邮箱:jsjbgs6326161@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2.传真申请。申请人下载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附件1)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0937-6326420
(三)受理处理程序: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对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能书面答复的,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
4.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3),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5.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4)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5)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附件6)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附件7)
(四)其他事项
1.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局行政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附件1: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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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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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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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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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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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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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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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
| ||||||
电子邮编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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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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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纸质 □电子邮件 □若我局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信息公开要求 | |||||||||
所需信息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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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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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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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自行领取 □邮 寄 □快 递 □电子邮件 □传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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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住建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市住建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市住建局非本局信息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建议你(单位)与 机关联系,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市住建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依法予以告知。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市住建局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本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市住建局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属于公开范围部分的政府信息:
□纸 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 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