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2019〕60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贯穿于项目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各个阶段,按照依法、精准、高效的原则,各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依托相关监管信息系统。
第四条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结合《嘉峪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事项清单》和《嘉峪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各部门的具体监管事项、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向社会公开事项审批标准,和监督检查的对象、方式、措施和计划。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跨部门并联审批事项,应分阶段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注重实现监管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形成工作合力,从而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监管体系,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要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制度。对转入政府内部审批和日常管理的事项,确保管理方式调整到位,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过程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形成“部门协同、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七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立嘉峪关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未落实承诺且拒不整改的、参建各方或从业人员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予以列入嘉峪关市建筑市场“黑名单”。
第九条 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对纳入嘉峪关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的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检查、考核等环节加强重点监管,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直至从“黑名单”中解除。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十条 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预拌混凝土等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审批、招投标、市场准入、资质晋级申请、评优评先等环节或领域应用。
第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作用,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监管信息系统,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可视化监管、集成化监管、预警化监管、分类化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和效能监督制度,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方式,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