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工作实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60号)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指将消防、人防、技防等部门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甘肃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并以图审机构审查合格且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统筹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我市施工图联合审查按照便民利民、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的原则,健全以审查质量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确保审查行为规范、审查责任落实,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发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系统,推动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在线审查、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和实时在线监督。通过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系统实现审查过程、审查结果实时推送、实时告知、实时反馈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 我市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后,将调整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图审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按照《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向图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图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报。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条 图审机构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人员,不符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落实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意见(限政府投资项目),或未依据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存在较大调整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或未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
(五)未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落实或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三章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图审机构受理施工图联合审查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图审机构受理施工图审查后,大型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中型及以下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以上审查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答复时间)。图审机构收到答复意见和修改图纸后的复审时间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施工图经勘察设计企业内部审定合格并签字盖章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与图审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双方明确审查范围、审查责任、审查时限、审查费用等主要内容,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的审查周期、压低合理的审查费用。图审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资料报送应通过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图审系统)进行,应向图审机构一次性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三)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批复(仅限于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
(四)工程勘察报告;
(五)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纸及完整结构计算书等设计文本;
(六)其他应当提交材料。
以上第(一)~(三)项应通过系统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第十五条 图审机构应通过图审系统受理并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工作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程序性审查主要针对第十四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程序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方可开展技术性审查,并通过图审系统出具施工图审查受理通知单。程序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过图审系统出具施工图审查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审查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的,图审机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相关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并再次送图审机构复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图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强化勘察设计及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图审机构的审查责任。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建立施工图审查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挂钩,落实奖优罚劣机制。对勘察设计质量低下、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予以通报问责。对未落实政策要求、质量把关不严、效率低下的图审机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图审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施工图审查任务。对违法违规的图审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