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2019〕60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7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文件要求,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适用本工作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相关审查内容以并联审批方式纳入施工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实行“一个窗口”接件、并联审核、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的审批方式。
第四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合同;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已落实建设资金承诺书;
5、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证明书;
6、中标通知书;
7、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
9、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0、工伤保险;
11、建设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承诺书;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前款所述资料,行政审批机关能通过内部流传获取的,申请人不再提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第三阶段开始前,将前款所述资料一次性提交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窗,主办单位在接件当天将第四条所列资料分送至各协办单位开始办理。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步安排协办单位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述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工作全程在嘉峪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办理,推行无纸化审批和一网通办。
第八条 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方式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办单位是指发证机关承担施工许可办理的机构,协办单位是指发证机关承担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的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