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住建局行政许可项目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涉及建设规划、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提交施工图设计、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和采购”。“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涉及工程功能、标准、规模、结构体系等重大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4.城市排水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5.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6.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有建设单位负责。
7.道路挖掘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非行政许可项目:
1.建筑节能审核
法律依据: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备案管理项目: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备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2第7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开工前安全条件备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材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