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嘉峪关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28 16: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设施保护,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障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嘉峪关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8月4日前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服务保障中心。

通信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455号

邮政编码:7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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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8日



嘉峪关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运行保护、应急抢修、监督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燃气管道设施巡查维护,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现场监护等规定。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开展燃气工程规划许可。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人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在发现小区日常管理、维修改造及住宅装饰装修等各类活动存在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及时告知相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予以劝阻。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应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对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加强巡查,督促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建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加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知识宣传,确保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规范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加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意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行为的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接收、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工作机制,提高群众参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七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拟建工程与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距离,确保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规定,划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相关单位及个人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或在明装燃气管道设施上方吊装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相关单位及个人在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条列出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2.燃气管道等设施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3.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关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

的设施、设备要求;

4.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可通过嘉峪关城市生命线综合监管平台进行线上咨询,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防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应落实以下职责和安全措施:

(一)项目开工前:

1.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配合现场踏勘,确认燃气管道设施位置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燃气管道设施平面位置、敷设方式、埋设深度、管道材质、管道规格、运行压力等情况,形成书面确认记录由各方签字存档。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设计、地勘等单位,防止破坏既有燃气管道设施,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

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设施位置难以判断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设施材质、管径、走向、埋深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2.建设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同一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

(二)项目开工后:

组织实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加强日常检查,全程督促参建各方落实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的,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从建设单位获取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现状资料,在从事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采取措施保证燃气管道设施安全。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注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并对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意见。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防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应落实以下职责和安全措施:

(一)在施工前对施工组织设计、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中涉及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二)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护,发现存在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防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应落实以下职责和安全措施:

(一)项目开工前:

1.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2.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告知现场作业方式、作业范围和作业计划等基本施工信息,以及现场施工对燃气管道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情况。

3.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动土施工前,应当结合设计文件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交底内容,对地下燃气管道设施进行人工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

(二)项目开工后:

1.施工前应当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施工过程中临时调整施工人员的,应当对新进场人员进行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签字确认。

2.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及时修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各方确认后方可恢复施工。

3.施工单位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

4.施工过程中,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被覆盖的,或者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设施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现场交底确认,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

5.施工过程中损坏、移除安全警示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恢复。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等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疏散人员、设置警戒等应急措施,并第一时间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燃气管道带病运行的,应当按危害公共安全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防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应落实以下职责和安全措施:

(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查询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情况时,应当在接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在项目开工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三)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及时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现场踏勘,确认管道位置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燃气管道设施平面位置、敷设方式、埋设深度、管道材质、管道规格、运行压力等情况,形成书面确认记录由各方签字存档,并形成台账记录。

(四)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第三方施工信息收集和登记,及时传达到企业内部管线运行部门,巡线人员应当对照做好重点巡查,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当调整优化巡查频次,强化巡查力度。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巡查发现未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或未按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单位发放安全隐患通知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施工现场制止无效、拒签安全隐患通知单的,巡线人员应当现场拍照留证,第一时间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并盯守现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安排监护人员全程现场监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现场监护指导应保留通报信息、监护内容及过程台账记录。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代管、托管、自管组织发现小区日常管理、维修改造及住宅装饰装修等各类活动存在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劝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应燃气经营企业,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相应燃气经营企业和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燃气管道设施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鼓励配备智能化数据采集、监控系统和管道等设施监测检漏等先进技术装备,完善维修保养措施,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细化落实企业巡线检漏工作制度,依法履行巡查检查、检测检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等法定职责。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管控,严防管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隐患。

对燃气管道设施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立即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排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报废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及时拆除;不能立即拆除的,应及时处置并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或采取有效封堵,管道内不应存有燃气,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暂时停用的输配管道应保压并按在用管道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破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疏散人员、警戒、消除明火等应急处置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及时向燃气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抢修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漏报、迟报、瞒报,严禁覆盖被损坏燃气管道设施。

施工单位损坏燃气管道设施导致燃气输送量减少或者燃气停止输送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的下游用户,并尽快组织抢险抢修,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燃气管道设施,是指燃气输送管道及直接附属构筑物、设备、安全标识,不含独立场站、储存、灌装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