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查(借)阅利用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为方便档案的查阅利用,特作如下查阅利用须知:
单位查阅利用须知
一、档案移交单位查阅利用档案应出具:
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
(要求:移交证明为城建档案馆编号、盖章的原件)
二、建(构)筑物所有权单位查阅利用档案应出具:
1、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人姓名、身份证号、所查档案的名称、内容及用途);
2、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能证明与该建(构)筑物所有权有直接关系的有效原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查阅利用档案应出具:
1、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人姓名、身份证号、所查档案的名称、内容及用途);
2、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律师事务所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因诉讼查阅档案应出具:
(一)法院已受理
1、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有效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委托书;
4、法院立案登记的有效原件。
(二)法院未受理
1、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有效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委托书;
4、能证明与该建(构)筑物有直接关系的有效原件。
(注:只能查阅委托单位或当事人的档案)
五、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查阅利用档案应出具:
1、单位出具的有效调查手续原件;
2、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查阅人有效执法证原件。
六、因科研专题研究、志书撰写等查阅利用档案的应出具:
1、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书和批复文件;
2、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人姓名、身份证号、所查档案的名称、内容及用途);
3、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个人查阅利用须知
一、建(构)筑物所有权个人查阅利用档案应出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原件;
2、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代理人出具代理证明(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房屋租赁人查阅利用档案应出具: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2、租赁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人同意调阅档案的证明原件。
备注:
1、档案查(借)阅者要爱护档案,不准损毁、涂改,如发现上述情况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城建档案只准在档案借阅室内阅档,不能携档出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带出者,必须经工作人员准许,交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后方可出馆。
3、城建档案需要复制、拍照时,必须经工作人员准许后方可进行。为保证系统数据安全,拷贝与利用档案原件相符的电子文件需提供未经拆封的全新U盘进行拷贝。
4、城建档案馆提供10页(仅限文字材料)以内免费复印,提供电子档案免费拷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