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劳务公司违法分包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市住建局收到市检察院建议书,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施工的行为。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施工结束,承包工程的个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欠薪案件发生,对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市住建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01.62.1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建设工程的工程量通常较大,工期相对较长,允许工程分包,一是可以弥补一些承包人在设备、资金等方面的不足;二是对承包人来说,可以分散风险,降低成本;三是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任务,承包人可以借助技术实力雄厚的分包商来保证工程质量。
但是工程分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分包工程建设的资质;
②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③工程建设项目只能实行一次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④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亲自完成,不得进行分包。
禁止违法分包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对承包人的资质要求高,违法分包不仅会拉长利益链条、层层剥利,导致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工程款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而且会导致由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人进行工程施工,既损害建筑市场秩序,又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发包人的利益,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使用人以及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因此,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