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建设单位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在国庆期间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建设单位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问题隐患,之后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复查时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仍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建设单位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评析】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都是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违反相关规定不予落实,往往会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给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威胁。
(一)强化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压实各方责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忧患意识,精心组织,超前防范。全面落实岗前三级教育要求,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高处作业管理及临边防护措施落实。要重点对窗洞口、基坑管沟边缘、电梯井等部位强化管理,防护措施必须落实。高处作业不安全因素必须可控,基坑周边必须进行有效防护,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基坑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落实防护措施并设置观测点,随时观测边坡及毗临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登高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措施,并按要求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必须落实安全教育、交底到位。
(三)强化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重点做好设备的安拆告知、检测、维修、保养和使用登记,确保各种安全装置、限位装置有效可靠。要做好设备的基础验收,提高设备的防冻、防风及防倒塌的能力;严格落实危大工程管理要求,严肃安拆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审查,编制详细的安拆方案,并派专人全程监控。
(四)强化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切实做好施工临时用电和生活用电的安全防护,要对现场的配电室、配电箱及用电设备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的用电设备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电线线路要立即更换。要认真检查维修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活动状态,确保动作灵敏可靠。
(五)强化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要完善现场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值班制度,落实抢险救灾人员、机械和物资,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时,确保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紧急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