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落实《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甘肃省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工作方案(2022-2025年)》,近日,市科技局修订印发了《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是构建完善“市级科技型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级培育体系的重要措施。修订后的《办法》,重点突出对我市符合国家重点领域企业的支持,通过强化企业创新意识,加大研发投入,培育科研人才,持续开展研发活动,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扎实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为促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下坚实基础。
相关文件:
嘉科局〔2022〕44号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创新主体,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创新主体,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8〕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是指在嘉峪关市注册,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稳定的创新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及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明显,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嘉峪关市科技局负责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嘉峪关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研究开发经费使用规范。
(二)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须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至少1项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六)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七)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投入,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八)企业申报前一年及当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申报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等情况说明;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活动说明及研发费用情况表;
(四)企业上年度的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和总收入情况表;
(五)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须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六)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
(七)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第六条 市科技局受理嘉峪关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申报后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达到认定条件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标牌。
第七条 对通过认定的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进行年度复核,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予以摘牌。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已被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参加嘉峪关市科技型企业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