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嘉峪关市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8年8月,嘉峪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峪关市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137号)。2022年6月,根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10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机安全工作实际,对2018年《嘉峪关市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印发了《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嘉政办发〔2022〕47号),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加强全市农机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和重点工作。
二、主要工作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执行有关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应对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的主要矛盾,防风险、控事故、建机制,加大农机安全监管力度,持续推动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全面提升我市农机管理工作能力和农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预防和杜绝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乡村振兴建设和城乡经济融合发展。
三、国家领导人有关安全生产批示指示精神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安全生产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从实际工作看,仍有一些地方和行业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工作措施没有抓实抓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对在安全生产上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问题的,要严查严处、严肃追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基层一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在全国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清除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批示精神: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必须警钟长鸣,持续抓实抓严。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深刻汲取近段时间安全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四、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四)《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第五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规定: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五)《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机械管理和农村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等服务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考核,村镇、田间、场院作业中的安全检查。第三十四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操作证。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依法定期对驾驶证、操作证进行审验。
(六)《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规定: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七)《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八)《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2〕1号)规定: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拖拉机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把好安全技术检验关,严格检验标准,对反光标识、转向、制动、照明及信号等进行重点检查。实时拖拉机“亮尾工程”,拖拉机机运输机组应灯光齐全并粘贴反光标识,未粘贴反光标识的不予注册登记,不予通过检验。积极推行农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配齐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员,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推进“乡村农机两员”与“警保两站两员”有机结合,实行“一站多能,一人多岗”,将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解决农村交通和农机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缺位问题。
(一)认真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市、镇农机监理单位要经常性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深入田间地头、农家场院,农机活动频繁的作业现场和重要路段排查治理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重点开展春秋农机专项整治和“三夏”、“三秋”等农机活动频繁的主要农时季节的隐患排查。
(二)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拖拉机牌证登记制度,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加强联合执法,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拖拉机无牌、假牌、套牌、逾期未检、非法拼装改装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积极推广使用反光标识和警示标志,预防和减少因农业机械安全防护缺失而引发的农机事故。
(三)广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设计制作农民群众喜闻乐见、形式新颖的安全宣传作品,增强宣传效果。利用各种媒体、互联网、短信、微信、宣传栏、横幅标语、展板等方式,结合“安全生产月”“平安农机”创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八五”普法、农机驾驶员考证培训、展示警示教育展板等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农机手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提升农机安全应急管理水平。及时修订完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努力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按规定及时做好农机事故报告和统计,加强农机安全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及时上报安全信息,确保发生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预案、妥善处置。
(五)扎实推进“平安农机”创建。保持“十三五”“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成果,研究制定“十四五”“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年度创建工作计划,靠实责任,加强对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自评自查,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六)推进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力度,着力解决机构改革后农机安全监管人员资质、能力不足的问题,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努力提高农机监理装备建设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机安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农机安全检验力度,杜绝有隐患的机具参加年度检验,严格进行农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和“放管服”便民措施。
(一)农机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农业机械事故(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三夏”“三秋”:“三夏”和“三秋”,分别代表一年中两个重要农事活动。“三夏”是对农作物夏收、夏种、夏管的简称,在我省集中时间为6-7月份;“三秋”是对秋收、秋种、秋管的简称,在我省集中时间为9-10月份。这两个活动时节是一年中农机活动最为频繁的季节,也成为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重要时段。
七、有关惠农便民政策
(一)“六项”免费政策:持续推行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收号牌费、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驶证费、安全技术检验费和驾驶员培训费,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
(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对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和报废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按照统一标准实行中央财政补贴制度,由农户自行网上申报,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申报先后顺序和资金下达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兑付。报废机具要求定点回收拆解后才能享受补贴政策。
相关文件: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