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雄关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嘉峪关市雄关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雄关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党委、各社区服务中心、机关各办公室(中心、站):
现将《中共雄关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嘉峪关市雄关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0年4月21日
中共雄关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党工委是市委的派出机构,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辖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街道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大、纪委监委和社会监督,对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街道党工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和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四条街道党工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决议、决定;
(二)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统筹推进街道、社区党建与单位党建、行业党建、区域化党建互联互动工作;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工委“轴心”作用,以党建引领体制机制创新,有效整合辖区各类资源,服务辖区群众,不断提升城市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四)研究决定街道党的建设、区域发展、公共服务、综合管理、基层自治、社会参与、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辖区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审定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
(七)认真落实社区发展重大决策,参与辖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布局,统筹协调和督办辖区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基层民主建设、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和社区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九)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干部结构、梯队,选优配强干部队伍,激发整体活力;
(十)认真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配合做好辖区内经济发展工作,进一步服务辖区企业、优化营商环境;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街道党工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六条 街道党工委每年至少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汇报。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专项工作重要指示和决定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七条街道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与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书记主持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工委会议和党建专题会议,签发党工委文件,副书记协助书记抓好党建工作。
第八条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及党工委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管工作,受书记委托,可临时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街道党工委书记请假期间,由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代理行使书记职责,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请假时,由党工委副书记负责党工委日常工作,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条街道党工委发布或者上报的重要材料和党工委委员代表党工委的讲话、报告以及署名发表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党工委审定或者经党工委书记批准。党工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工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一条街道党工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工委书记带头发扬党内民主,支持党工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做到互相团结、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二条街道党工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以及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街道党工委实行党工委会议和党建专题会议制度。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行末位表态制,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四条街道党工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工委会议和党建专题会议,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工委委员参加,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或邀请党代表列席会议。党建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建专题会议可委托副书记或者相关党工委委员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可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街道党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电话或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不得以其他会议代替党工委会议。
第十六条街道党工委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领导重要指示,研究决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党工委重要文件,审议以党工委名义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街道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和措施。
(五)研究决定本街道社区建设和管理、公共服务、基层治理、统战、民族宗教、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环保、消防、意识形态、武装双拥和群团等重要问题;
(六)讨论干部管理、选拔、培养、考核、任用、配备、奖惩等工作。
(七)听取社区党委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社区党建和基层治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需要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街道党工委会议和党建专题会议一般应当按照议题提出、会前酝酿、会前准备、集体讨论、逐项表决等程序进行,拟提交党工委会议和党建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书记提前向书记汇报,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街道党工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确保风险可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合法合规后,经集体讨论决定。党工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等规定执行。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的,党工委委员应当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汇报,并根据实际情况临机处置,事后在党工委会议上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街道党工委会议和党建专题会议由党建办公室主任全程如实记录,经参会领导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工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工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工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由党工委书记签发。
第十九条街道党工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街道党工委会议和党建专题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由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会前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会议议题和材料至少会前半天送达与会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五章 纪律作风
第二十一条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尊崇党章、遵守党规,模范遵守党内法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二十二条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科学制定学习计划,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要创新学习方式方法,完善学习制度,采取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实地观摩等形式,增强学习实效。
第二十三条街道党工委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街道党工委委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在联系社区讲党课。
第二十四条街道党工委委员要严格落实联系点工作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结合“民情大走访”活动,每年提交一篇高质量调研报告。
第二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问题,必须经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向上级请示报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报告,给上级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街道党工委应当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职责,认真执行党建述职和履职考核制度,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定期对社区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本工作规则,自觉接受监督,并将执行情况纳入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履行“一岗双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党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党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言论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文件资料、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规则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及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雄关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