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7 16: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一)必要性。2015年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省政府将原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核发下放至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培训实行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模式,安全培训机构的准入依据仅为《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下放安全培训考试发证以来,全省“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市场混乱,培训机构之间恶意竞争;一些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业务必须的教师、教学场所和设备设施,不按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培训特别是实操培训,甚至假培训、不培训;特种作业实操基地建设滞后,市州不具备满足特种作业实操考试需要的场所及设施,普遍存在实操考试走形式或以手指口述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机构改革后,我处承接了全省“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试管理工作,多次对各地安全培训考试进行调研。针对安全培训考试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不落实、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培训质量不达标、“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发证不规范不严格等3大类27项突出问题。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实操场地、档案管理等方面要求过于笼统、标准偏低,导致现场督导检查时尺度不宜把握、效果不够理想。因此,制定我省安全培训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定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煤监局《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 

二、起草过程 

2020年5月,我处制定出台《甘肃省安全培训考试发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专项整治,在对兰州、庆阳、张掖、酒泉、嘉峪关、武威、天水、定西、临夏、白银等市州专项整治情况督导检查的基础上,我处于2020年9月底研究起草《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2020年10月举办的全省安全培训考试发证业务提升培训班上征求市州、县区应急管理局和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的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26条,采纳19条。经反复修改,于2020年12月1日征求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及社会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15条,采纳9条(未采纳的意见与培训考试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或表述不准确)。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于2021年4月26日提交分管领导审定。4月29日经法规处合法性文件审核通过。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分七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安全培训机构条件、安全培训、考试与证书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主要明确了制定《暂行规定》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分级管理等。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第五至十条)。主要是在现行标准下,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培训教室、档案室、实操场地等作出规定,并对线上培训和异地培训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一至二十四条)。主要是规范了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活动,对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和所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了强调,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和培训档案管理及销毁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考试与证书管理(第二十五至三十二条)。主要是规定了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的设置、考试点的建设标准及考试档案的管理等,并对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试考评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主要是明确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检查重点内容,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停号及培训教师、监考人员、实操考评员考核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十一条)。主要是对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主要是对《暂行规定》中的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等进行解释,明确了《暂行规定》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