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许可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甘安办发〔2017〕104号)、《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甘安监管三〔2017〕246号)要求,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许可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许可经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变通、放宽许可条件;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设置许可条件。
(二)坚持专店销售制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城市长期零售点相同实行专店经营。不得在城市道路、集贸市场、人流密集区域周边摆摊设点或搭建符合安全条件的建筑物。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始终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严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安监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佘占军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继昌,副局长赵历,党组成员、执法支队支队长李建新任副组长,执法支队、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监督科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许可工作的协调联络、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任务分工
(一)准备及收尾工作。由监督科负责草拟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告知性提示(见附件2),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负责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回收,并对证件进行注销,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通告。
(二)受理申请及资料审查工作。由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受理窗口)负责接受服务对象的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向申请人员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告知进行一次性补正。对资料齐全的许可申请及时按照相关流程提交办理。
(三)培训及考核工作。由考试中心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具体见附件2)。考核情况在市安监局网站进行公布。
(四)零售场所核查工作。由监督科、管理科、职健科等部门负责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要求对申请所列的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具体见附件3、附件4)。
(五)证件核发工作。由监督科负责对申请资料齐全、培训考核合格及零售场所具备安全条件的零售经营者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对同意许可经营的,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
(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由执法支队、监督科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严防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具体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春节期间零售点许可经营工作历来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也关系到广大经营者和市民的切身利益,全局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准确把握政策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审批。既要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行业安全稳定,又要为市民欢度春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既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也要向办事群众做好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工作,特别是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误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引发上访等不良事件。
(三)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监管工作的关键节点,特别是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工作一盘棋的理念,做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附件:1.零售场所核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分组安排
2.关于办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温馨提示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4.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现场审查意见表
5.烟花爆竹零售申请表及行政许可文书
附件1:
零售场所核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分组安排
第一组核查检查组
组 长:黄继昌 党组成员、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司 文 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杜忠保 应急救援中心副主任
陶建阁 管理科科员
魏彬彬 监督科科员
核查检查范围:长城区
第二组核查检查组
组 长:李建新 党组成员、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李建明 职健科科长
程 颖 办公室科员
牛玉娇 执法支队科员
王大可 执法支队科员
核查检查范围:雄关区
第三组核查检查组
组 长:赵 历 安监局副局长
高喜平 管理科科长
颜 毅 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王浩鹏 考试中心科员
张 磊 监督科科员
核查检查范围:镜铁区
附件2:
许可证的温馨提示
为方便广大市民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现将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请时间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采取日常申请与集中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申请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1月31日。若申请人在集中申请时间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也可在工作日提出申请。
二、申请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至少应配备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三)零售场所权属证明。零售场所为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零售场所为租赁经营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五、培训考核
(一)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日常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集中培训由市安监局考试中心组织对全市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日常学习,由于时间原因,部分申请人不能按时参加集中培训的,也可通过日常学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直接参与市局组织的烟花爆竹考核。
集中培训时间:2018年2月1日全天
集中培训地点:环保局七楼会议室
(二)考核: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方式。由市安监局考试中心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成绩结果将在市安监局网站进行公布,具体安排如下:
(1)考核时间:2018年2月2日9:00
(2)考核地点:环保局七楼会议室
(3)考核人员:申请办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人员。
附件:3: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暂行)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附件4: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现场审查意见表 | |||||||||
检查单位: | 检查时间: |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
1 | 选 址 与 布 局 |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
8.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 |||||||||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 |||||||||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2 | 建 筑 物 结 构 |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 |||||||||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 |||||||||
3 | 电 气 与 消 防 |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 |||||||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
现场审查人员签字 | |||||||||
检查组组长意见 | |||||||||
附件5: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春节 期 间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嘉峪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出口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出口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经营场所地址 | |||||||||
经营场所面积 | |||||||||
经 济 类 型 | 销售额 | 万元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登记机关 | |||||||||
固定资产总值 | 万元 | ||||||||
从业人员 | 人 | 其中 | 销售人员 | 人 | |||||
申请许可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A [ ]B[ ] C[ ] D[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 ] C[ ] D[ ] | |||||||
灭火器配备情况 | |||||||||
种类 | 规格 | 有效期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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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科室存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科室存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科室存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受理、不予受理通(告)知书的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申请不予受理》(以下简称通知书)。
2.文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在县、市、区的汉字名称。
B——表示年份。如2006年受理,即填写“2006”;
C——表示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申请、变更),选择性填写;
F——表示受理编号,与受理通知书文号中的C相同。
3.告知书应简明、扼要、准确地写明需要申请单位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的材料较多的,可另附页。
4.受理通知书正文中的第一个“ 年 月 日”表示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申请日期”;第二个“ 年 月 日”表示发证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时间,即“受理日期”,此“受理日期”应同时标注在申请书上。
5.告知书和通知书均为一式三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