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案

发布日期:2026-10-30 17:26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事实

近期,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第二工作组对嘉峪关市进行第二阶段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与第三方单位签订的外包协议及相关资料台账中未对外包单位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检查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未检查外包单位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和保险购买情况。

二、处理情况

经调查,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及《甘肃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类(一)第33项“情节较轻”类别的规定,给予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未对承包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及《甘肃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类(一)第33项“情节较轻”类别的规定,应当给予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本案反映出部分工矿企业对外包作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外包单位“以包代管”安全隐患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流于形式,片面将作业任务对外发包,却忽视发包单位的统一安全管理义务。外包作业环节风险点多,发包单位如果不落实统一管理、安全交底、方案审查、人员资质条件核查等工作,极易因外包单位人员情况不明、作业方案缺失、安全要求传递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执法检查发现该违法问题后,应及时指出企业安全管理短板,督促企业正视外包作业安全风险。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既对涉案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也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包、承包作业不能一包了之,必须严格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管理责任,健全外包全流程安全管控,做实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审查、外包从业人员用工及保险情况核查等关键工作,堵塞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漏洞,防范外包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