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储存柴油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8日,嘉峪关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民警在选矿厂尾矿坝附近检查时,发现一辆农运车在尾矿坝西南侧,准备给车辆加油,并配备简易加油机一台。经核实,该农用车为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储存柴油,私设加油器械。市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该公司储存柴油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及《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综合类第二十五项“较重”类别的规定,决定给予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李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综合类第一项“较重”类别的规定,决定给予2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