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典型案例的公示
2024年5月22日,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粉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王某某、龚某某2人,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对此,市应急管理局向该公司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该公司职工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甘肃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基准》综合类第十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给予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际负责人金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相关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甘肃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基准》综合类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其给予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